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2215

为了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广大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的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上海市的其他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满足国家对毕业生的需求,服务上海经济建设,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相结合,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5、发挥刑事司法学院的主导作用和行业优势,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利用校友会资源努力解决毕生就业。

6、确保较高的就业率,同时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二、毕业生推荐和招聘

7、刑事司法学院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毕业生,未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的协议或合同之前,不具备双向选择的资格。

8、毕业生推荐应以学校统一出具的材料为准,严禁弄虚作假。毕业生操行表现由院党总支负责评价,成绩由教务处出具。

9、对于到学院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要检查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学院举办招聘活动将事先通报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10、对于发布到学院网站上的招聘信息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严防欺诈信息和虚假信息。发布人要对所发信息负责。

三、毕业生就业指导

11、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12、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教育和求职指导,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13、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14、学院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15、建立学院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6、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

17、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透明度。刑事司法学院的就业政策、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去向等情况公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师生员工监督之下。

18、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干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地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19、毕业生在择业时,严禁弄虚作假,去就业单位实习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附则

20、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21、本细则由刑事司法学院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