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安全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903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刑事司法学院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学院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刑事司法学院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院的院长是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是教师队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学院院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院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为学院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学院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 学院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学院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协助学院院长管理学校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级实施学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学院其他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除第六、第七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各级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使用中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七)安排本单位的值班值宿工作;

(八)负责单位大型活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十)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排危抢险或者实施求教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6.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特殊安全条例

本规则还特别针对心理安全、网络安全、就业安全、社交安全制定安全规则。

心理安全主要由带班辅导员负责,社区予以配合,当遇到学生突发心理问题时辅导员应穷尽力所能及的举措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引入心理咨询中心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其工作责任期限直到交付家长为止。

网络安全主要由辅导员开展宣传教育,配合学校信息办加强网络监控网络舆情引导,学院成立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定期收集掌握学生在网络上的动态。

就业安全主要由辅导员对毕业班加强找工作时的注意事项教育,积极配合招毕办做好毕业生的引导,即时通家长进行沟通。

社交安全主要由辅导员密切关注学生动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重点介绍传销等非法组织行骗伎俩。

第十一条 定期安全宣讲制度

每个月15日为安全教育日,针对冬季安全隐患问题开展集中普查,利用支部共建资源定期邀请保卫处开设安全系列讲座,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宣传。

第十二条 奖惩机制

学院实行安全责任问题一票否决制,即所带班级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取消班级年度评优、带班辅导员年度评优资格,减少班级评优推优名额。对开展普及安全教育表现出色的个人集体予以奖励。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