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次数:2175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人际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成立社区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处理校级层面宿舍管理及相关配套重要事宜。学校社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社区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执行落实社区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并负责处理学校宿舍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二条 物业公司开展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宿舍设立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简称“学管会”),该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宿舍行为评议、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各宿舍楼设立“楼管会”,包括住楼辅导员、楼长、楼层长、寝室长四个组织梯度,主要协助开展各宿舍楼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宿舍住宿制度

第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宿舍楼修缮、男女生比例、申请住宿学生数等情况,按照“集中住宿,合理分配”的原则,对学生的住宿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申请住宿学生入住时应在“住宿须知”、“学生宿舍宿具登记表”上签字,保证遵守宿舍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生床位确定后,不得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床位的,应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情况,必须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退宿手续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休学、转学、退学学生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学生如果因特殊情况需退宿的,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办理退宿登记手续。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家具进行检查,如有遗失和损坏,应照价赔偿。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第八条 学生确因学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暑假期间住宿,必须在学院办理假期住宿登记手续。暑假期间学校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安排,对违反假期住宿登记制度,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九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十条  不准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搬动家具。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内添加家具和设施。家具及电器设备如有损坏,应主动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 人为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损坏责任不能查明时,由使用该设施设备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0:00。会客时间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宿舍访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异性会客地点一般在宿舍楼大厅,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0: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进出宿舍楼,晚间22:3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22:30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宿舍楼。

第四章 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自觉做好安全防范。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生失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告知宿舍管理员。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主动学习、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校保卫处和宿舍管理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七条 学生自备的接线板等应带有开关,并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宿舍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以切断电源的方式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点燃明火和燃烧物品;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点蚊香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把点燃的蚊香放在可燃物上或者可燃物附近。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抽烟,严禁在宿舍内乱丢烟头,严禁向宿舍楼下乱丢烟头。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卡式炉等燃具。严禁在宿舍楼内外私拉电线、网线,私设灯头,台灯上床;严禁带入或使用电热水壶、电吹风、卷发棒、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类电加热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具,上述物品一经发现,宿舍管理人员将代为保管,学生毕业后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拆乱动消防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为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门厅、走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堆放、存放纸箱等易燃物品,宿舍内应使用整理箱等存放物品。严禁在阳台堆放杂物,阳台只能用来晾晒衣物,不得在存放晾晒衣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床位上安装床帘、遮光帘、吊椅,严禁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安装的蚊帐应该透光、透气。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宿舍值班员联系,不得私自配制宿舍钥匙。如果钥匙忘在房间内,可凭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

第五章 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美观,学生每天准时起床,在早晨8:00前做好内务卫生工作。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由学生及时清理并倒入垃圾箱。

第二十六条 严禁酒类带进宿舍,不得向窗外及走廊乱抛外卖盒、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不得在宿舍楼墙面、门窗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海报等。

第二十七条 宿舍值班员每天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每月汇总后予以公布,作为评比“洁齐美寝室”和“免检寝室”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用水用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注意节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以“室”为单位,每人每月规定5度电的免费使用额度,按照“定量到室,按人核定,月月兑现,超电自理”的办法管理。每室一张电费卡,若超额用电须付费充值。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白天供电,晚间统一熄灯。正常供电时间为6:00—22:45。考试前一周至考试结束,适当延长熄灯时间。周五、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夏季短学期通宵供电。

第七章 宿舍行为规范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或假期出行,应向所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每天统计未就寝学生情况,对无理由缺勤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所在学院。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准将电视机、高功率音箱和VCD等带入宿舍。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毒、贩毒行为,严禁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色情信息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与人为善,理智处理纠纷,遇到一时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求助。

第三十六条 社区“先进个人”、“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洁齐美寝室”、“免检寝室”均每学年评比一次。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八章 诚信积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诚信积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学生宿舍诚信行为档案。每位住宿学生每学年起始总分为100分,记分周期为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至第二学期5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完善诚信积分制度细则。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诚信积分制度的,扣除相应分值,经学生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评议无误后,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社区评优、取消住宿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九章 宿舍违纪处罚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二)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情或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三)在宿舍楼内吸毒、贩毒行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色情信息的;

(四)违反《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楼内带入和使用各类燃具、违章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私自改动电表、私拉电线网线、台灯上床的;

(四)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摆放烟具、抽烟、乱丢烟头,屡教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首次违反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再次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的,拒不改正的;

(二)不服从宿舍调整或假期集中住宿安排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

(四)在宿舍楼内或阳台堆放、存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请允许在床位上安装床帘、遮光帘,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拒不整改的;

(六)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社区诚信积分制度细则

序号

内容

积/扣分

1

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

扣除15分/人/次

2

不服从宿舍调整或假期集中住宿安排

扣除25分/人/次

3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扣除10分/人/次

4

人为损坏宿舍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

扣除10-50分/人/次

5

违反宿舍会客制度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除15分/人/次;留宿异性扣除

扣除50分/人/次,并取消住宿资格

6

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

扣除15分/人/次

7

在宿舍楼内及阳台摆放烟具、抽烟、乱丢烟头

扣除20分/人/次

8

在宿舍楼内带入和使用各类燃具、违章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经查实代为保管

扣除25分/人/次,无法落实到个人责任宿舍成员每人扣25分/次

9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私自改动电表、私拉电线网线、台灯上床

扣除25分/人/次

10

在宿舍楼内或阳台堆放、存放杂物或易燃物品

扣除10分/人/次

11

未经请允许在床位上安装床帘、遮光帘,在宿舍内铺设地毯、地垫

扣除10分/人/次

12

月度卫生被评为“脏乱差”宿舍

扣除10分/人/次

13

向窗外及走廊乱抛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在宿舍楼墙面、门窗上乱涂乱,随意张贴海报

扣除10分/人/次

14

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跳舞、溜冰、敲打器皿、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劝阻无效

扣除10分/人/次

15

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打牌、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扣除40分/人/次

16

违反学校宿舍安全防范相关制度,引发宿舍楼火情或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积分清零,并取消住宿资格

17

在宿舍楼内吸毒、贩毒行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色情信息

积分清零,并取消住宿资格

备注:

1.其他违反《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10—50分扣分处理;

2.不服从管理,认错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50分追加扣分处理;

3.凡得分少于(含等于)85分的,在宿舍楼内通报批评;

4.凡得分少于(含等于)75分的,取消该生年度社区“先进个人”、“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取消所在宿舍“洁齐美寝室”、“免检寝室”评选资格,并抄送学院,由辅导员将相应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5.凡得分少于(含等于)60分的,取消该生年度社区“先进个人”、“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取消所在宿舍“洁齐美寝室”、“免检寝室”评选资格,取消住宿资格,并抄送学院,由辅导员将相应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6.扣分情况每月在宿舍楼内公布一次,以学年为单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