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组织员的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组织员的工作状态和日常表现,激励组织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沪政院委﹝2023﹞12号),现将2023年度组织员个人年度考核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主要是指各二级党组织配备的专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参与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组织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组织员政治、职业素养基本情况,工作纪律落实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建研究等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特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形式
组织员的年度考核按上下结合、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10分,其中二级党组织评议60分,组织员同行互评10分,综合评议30分,以及附加分10分。同行互评、综合评议和附加分计分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五、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议:组织员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提交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党委组织部邮箱:zuzhibu@shupl.edu.cn)。如有附加分,请一并提交佐证材料。
(二)二级党组织考核:各二级党组织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六条的规定制订考核方案,开展量化考核。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汇总。
(三)党委组织部考核、同行互评:党委组织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确定的考核要点,开展组织员年度述职,就组织部评议部分开展量化考核,同时组织同行互评。
(四)党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党委组织部审核二级党组织考核情况,汇总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第,并进行公示。
(五)学校审定:学校综合改革人事工作小组审定组织员年度考核结果。
六、考核要求
(一)各二级党组织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组织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量化指标如下:
合格:同时满足无“一票否决”事项,考核总分大于等于85分;
基本合格:同时满足无“一票否决”事项,考核总分大于等于60分;
不合格:有“一票否决”事项或考核总分低于60分。
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归入个人档案。
(三)对违反《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专兼职组织员,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四)学校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进行核算。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50%。
(五)学校设立“优秀组织员”荣誉称号,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15%的比例授予,其中专职组织员按年度考核结果前10%的比例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六)学校所有二级党组织组织员,一律参加考核并对其评估考核等级。经学校同意的派出挂职锻炼、借调等组织员,参加学校考核,但应充分听取接收单位意见。内部调动人员于6月30日前调动的,在新部门考核;7月1日后调动的,在原部门考核。
七、考核工作时间节点
(一)组织员于11月6日(周一)前完成《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表》填写,并提交到所属二级党组织。
(二)二级党组织于11月13日(周一)前完成学院评议,并将《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表》《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工作二级党组织评议表》提交到组织部。
(三)组织部于11月20日(周一)前完成审核、复核、汇总以及考核评优等工作,11月27日(周一)前完成组织员年度评定考核等级和公示(5天)。
特此通知。
联系人:印晓慧;联系方式:39225150
党委组织部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