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学校中层领导干部2023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段
本次考核时段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3年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的通知》中确定的考核组进行。
二、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
三、考核内容
(一)中层领导班子
主要指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主要就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中层领导干部
中层领导干部主要就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总结。根据上级要求,各二级学院院长总结内容还须含履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一岗双责工作职责情况;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重点围绕履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含党员教育情况等)等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进行总结。
中层领导干部如有社团兼职的,个人书面总结中还须报告本年度在社团兼职的履职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总结自评
中层正副职干部请于11月12日(星期日)前通过年度考核系统(网址链接:http://rsfw.shupl.edu.cn/)进入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填报模块中,填写并上报个人总结等信息。
(二)群众测评
各考核组须在2023年11月21日(周二)前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中层领导干部在各个考核小组内逐一述职,参会人员按规定要求开展民主测评。其中,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还须代表班子作述职,参会人员按规定要求开展民主测评,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民主测评表》。
各行政部门(联合考核组)群众测评由各考核组组长负责组织,二级学院群众测评由各党总支(分党委)书记负责组织,测评前请各考核组上报测评会议时间、地点和出席人数,党委组织部组织人员参加。参加测评会议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所在考核组全体人员,请严格落实出席测评会议的人数,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中层副职的考核由各考核组(联合考核组)负责,考核结果在各考核组公示和通报后报人事处。
(三)中层正职实绩考评
中层正职的实绩考评根据各处级部门本年度考核最终得分进行计算。
(四)校领导测评
群众测评和实绩考评结束后,校领导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谈话人数不限)了解中层正职干部情况,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进行测评。
(五)汇总综合
中层正职按照综合得分排序差额确认候选人名单,中层副职名单由人事处提供,党委组织部汇总核实后,经学校干部专题会讨论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讨论。
(六)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并审议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及二级学院班子年度考核情况。
(七)公示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八)材料归档
在《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中填写考核等次,反馈给考核对象本人签字,盖章,归档。
五、考核等次
中层正、副职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根据上级要求,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本年度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中,未按照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二级学院班子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反馈。
六、其他事项
1.在校外挂职的干部,只进行书面述职,考核等次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挂职锻炼半年以上(含半年)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选,挂职单位须出具工作鉴定。在校内进行挂职的干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挂职、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沪政院委【2022】46号)开展考核。
2.交流任职干部于6月30日前调动的,在新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7月1日(含)后调动的,在原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3.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沪政院委【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晓敏 电话:15221285689/39225161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沪政院委【2023】25号)
7.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政院委【2023】25号.pdf
党委组织部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