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1813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处级干部均列入报送备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四条 处级干部初次申办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申请表》。其中【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盖章;

证照超过有效期或丢失,重新办理的,参照初次申办程序。

第五条 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交《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如有相关出国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交);

副处级干部经本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同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正处级干部经本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同意、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上级单位管理的干部,按照上级要求的程序另行报批。

第七条 处级干部一般不得在工作日因私出国(境),职能部门处级干部须于寒、暑假开始一周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 处级干部办妥因私护照(通行证)后,一个月内不使用的,应在7天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同意后,可向党委组织部领取因私护照(通行证)。用毕后应在10天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 新提任处级干部或从外单位调入我校任处级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护照(通行证),应在任职后7天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交,本人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因私护照、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的保管、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任职务、护照或通行证号、有效期限、上交时间、领取时间和每一次出入境时间。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