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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3-21 浏览次数: 2211

国际交流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规定的贯彻落实明确国际交流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基本方针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执纪违纪必纠;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国际交流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  责任内容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2、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责令领导干部辞职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