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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05-19 浏览次数: 2555

上海政法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内容

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对于来学校访问的海外院校、外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相关人员的涉外官方接待。

第三条 外事接待原则

外事接待应当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外事接待归口管理

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称“国际交流处”)是外事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工作。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外事接待计划,并应当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任务。

第二章 外事接待工作管理

第五条 外事接待工作一般流程

各部门应当提高国际交流的计划性,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与发展规划邀请外宾,并在外宾来访之前,明确对方来访目的、访谈内容、来访人员背景等信息。

学校有关部门拟邀请国(境)外团组或个人来校访问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的外事接待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邀请部门拟稿邀请函内容,国际交流处审核并统一代为发出邀请函,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国(境)外团组或个人主动要求到访学校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由拟接待部门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的外事接待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遇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时间限制内提交申请的,拟接待部门应当不晚于国(境)外团组或个人到访前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附经该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的外事接待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国(境)外团组或个人根据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到访后,国际交流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与接待。完成接待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接待部门应当制作外事接待记录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领导出席外事接待

外事接待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凡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外事接待,接待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处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第七条 外事接待礼仪

接待部门应当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并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外事接待工作。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外事礼仪。

第八条 外事接待报道

外事接待的新闻报道应当严格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外宾来访期间的新闻报道应当请示参与会见的学校领导的意见之后方可发布。

遇外国记者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当报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九条 外事接待保密

接待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外事接待的保密内容,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三章 外事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条 外事接待经费管理原则

外事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对外赠礼等,除另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外事接待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外事接待事宜,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第十一条 住宿用房及相关经费管理

外宾住宿用房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原则上就近安排住宿,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或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宿用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二条 日常伙食及相关经费管理

外宾日常伙食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及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宴请及相关经费管理

外事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有需要的,宴请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究排场,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以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宴请;

(二)宴请外宾的人数标准: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三)宴请外宾的费用标准:宴请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300元;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1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四)外宾在华期间,宴请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十四条 交通及相关经费管理

外宾交通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确需学校安排交通服务的外事接待,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到上海市以外地区访问,确需学校安排交通服务时,原则上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三)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及相关经费管理

对外赠礼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和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以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赠礼1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学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宾其他相关经费管理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七条 陪同人员及相关经费管理

陪同人员及相关经费管理应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二)陪同外宾赴上海市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由接待部门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可以按对应的外事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三)各部门的外事接待人员在外事接待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四章 外事接待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报销管理原则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外事接待审批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外事接待工作和经费及其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对本部门外事接待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和外事接待经费预算及其规模控制负责,并配合计财处做好外事接待经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报销手续

外事接待报销手续依据计财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事接待中的住宿费、宴请费和交通费等,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外事接待费标准内预借部分费用。外事接待人员在完成外事接待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计财处办理外事接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问责制度

外事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并实行问责制。对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外事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外事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事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外事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外事接待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外事接待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解释与效力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涉港澳台接待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外事邀请与接待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