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1-17 浏览次数: 13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师生营造温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上海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与《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维护校容校貌整洁美观,严格执行上海市“七不”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严禁在楼内(门厅走廊等处)停放自行车、家具及器材等物。

超市、食堂等要坚持卫生制度,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条  学校的道路以及绿化地带,不准挂晒衣被杂物,不准在道路两旁堆放有碍校容观瞻物品和乱停机动车辆。凡指定的专用的画廊、广告栏、宣传栏,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更新内容并保持整洁。禁止在公共场所任意进行各种张贴、涂画、刻划,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内打球、踢球。各项体育活动必须在有关场所进行,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校园内不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各类宠物。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违章搭建,乱堆杂物乱设摊。凡基建、维修等各类施工,除紧急抢修外,对道路管道等挖掘都要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围栏标杆,设置安全标志,保持周围整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超过批准的期限。严禁设摊。

第六条  对各种有害有毒的污物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处理前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倒入垃圾筒。

第七条  校园内树木均应加以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砍伐,不得攀折树枝和摘花摘果,不准在树上和绿篱上悬挂横幅、标语、晾晒衣被或刻字、敲钉等,不得做有碍树木生长的一切行为。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部门和个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砍伐、搬迁树木,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园林部门同意,方可搬迁砍伐,对砍伐树木的面积要及时补上。

第九条  校园绿化地带内的树木、草坪、草花等均应加以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攀折、践踏、采摘及焚烧,不准在绿化地带内搞任何损坏和有碍花草生长的活动。

第十条  凡对上述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之内容自觉遵守,并有具体保护行为和取得实际效果者,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价值高低,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之内容者,将按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悔改表现给予劝告、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