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2 浏览次数: 1435

上海政法学院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用电管理,维护用电安全,确保师生的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用电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用电运行及维护部门为物业公司工程部。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与后勤保障处共同对学校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用电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安全用电制定计划和方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 用电管理部门应对用电运行及维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电运行及维护部门应制定安全操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电力运行和维护人员需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严格规范操作。

第七条 用电运行及维护部门不得在变电站、配电房内存放任何杂物和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做好防火、防水、防雷、防小动物工作。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和清洁卫生。

第八条 用电运行及维护部门必须在变电站、配电房配置二氧化碳、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干粉等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

第九条 用电运行及维护部门应定期配合辖区电力公司,对变电站、配电房的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更换安全用具,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用电运行及维护人员每天对变电站、配电房和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具;不得私拉乱接或移动供电线路和装置;不得绕越计量装置使用电能;使用接线板总功率不超过2KW。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需增加大功率设施设备(单相功率2KW及以上,三相总功率10KW及以上),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用电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在公共区域举行活动,需临时用电,应提前2日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经同意后由工程部人员布线作业。经学校批准的商业活动,按实际耗电量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人员在使用电器具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关闭电源,及时通知工程部人员检修;下班后或节假日离开办公室时,应切断电源,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外来企业在校内施工作业,需由学校对接单位提前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施工作业图。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学生宿舍区的用电管理。用电管理、运行及维护部门应对学生宿舍区安全用电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校用电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