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合作发展处发布时间:2020-10-20浏览次数:108

上海政法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

沪政院委字〔2017〕11号

18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每月22号前,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28号前党总支按规定程序至计财处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标准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党费收缴程序为:组织关系在校的党员个人按月向党支部主动交纳党费,并将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交纳手册》上,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名。党支部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在《党支部记录本》上,并填写《党费收缴报告表》(一式两联),将收缴的党费连同《党费收缴报告表》(白联)交所在党总支,党总支将各支部填写的《党费收缴报告表》汇总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上海政法学院缴款通知单》至计财处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党总支的党费报销时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人)审批。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计财处代办,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会计出纳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各党总支必须建立党费使用明细表,并指定专人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党费。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总支每年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要于每年110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数额及上年度留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注明用于订购党员教育资料支出总额及占本单位上年度党费留存额的比例);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党委组织部。

 

 

附件:

 

关于党建经费(含党费)的相关说明

 

上海政法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执行。对于党建经费(含党费)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的计算基数=5号工资中:实发工资-车贴-独子费】+15号工资中:实发工资-住房补贴-车贴-职务津贴-教授津贴-办案津贴-司法津贴-餐贴-电话费-教学示范岗】

2.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职工的党费计算基数=每月实发工资-考核奖-饭贴-加值班费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

二、党费下拨

学校收缴党费的50%上交市教卫工作党委,30%返还各党总支(此比例根据当年党建工作形势和任务适当增减),其余部分学校留存。

三、其他党建经费下拨、使用

1.除返还党费外,学校每年从行政经费中划拨党员活动经费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活动经费:按照在职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50元、退休(含离休)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进行等额配比。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以当年核拨时的统计为准。党员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用于组织党员教育、学习及各种党内活动。

专项经费:学校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和需求确定下拨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党员活动费、专项经费报销时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人)审核签字、二级学院院长最终审批;各机关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的党员活动费、专项经费报销时由各党总支书记(负责人)最终审批。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电话:(021)39227793

Copyright © 上海政法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