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合作发展处发布时间:2020-12-17浏览次数:10

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部门)使用“三公经费”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活动,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如需校领导出席,应提前报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范接待审批。在接待前应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见附件1),由接待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不在接待范围内的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事宜,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一)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部门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原则上就近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餐饮。接待对象一般应自行用餐。

1.如确需由接待部门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在校内安排,标准不超过50/人,每天不超过100/人。

2.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用餐,标准不超过150/人。如需校领导参加,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接待用车按照后勤保障处有关用车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接待来访团体涉及的交通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其它。接待活动应当从简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确属无法退却的礼品,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八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并由接待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接待部门在报销时需如实写明接待事由,并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上海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三公经费”管理。接待部门应按照学校财经纪律要求严格履行经费预算、报销、决算手续,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未使用“三公经费”的接待费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制。对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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