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的三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6-07-19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仔细研读条例,我觉得以下几个亮点确实是既有很强的针对性,也较好的回应了百姓的期待:

  一是问责紧盯一把手。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以往我们的问责盯着副职的多,盯着基层的多,特别是对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的问责几乎是空白,有的部门是只管好事,只唱红脸,出了事好像从来都不负责任,现在把问责对象明确了、具体了,又特别是紧盯一把手,这样就把责任坐实了,能有效的实行权责一致,确实是抓住了重点和牛鼻子。

  二是解决了集体决策没人负责的难题。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以前如果出了事,只要是单位集体决策的,好像就谁都没有责任,谁也不用负责。这次的规定把这些模糊的地方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谁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借口集体领导、集体决定逃脱制裁的情况以后就不灵了,这个才 是问责的杀手锏,也堵住了有的领导想借集体决策干坏事的后路。

  三是实行终身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条就更具有震慑力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往往是自己升官了,却给当地留下了成堆的问题和一地鸡毛。以前这样的事情没法管、没人管、没规矩管,以后这样的问题就有规可依,有据可查了。不仅如此,类似的当时未发现,人走了后果、恶果显现的决策者,将不会轻松的 走人了。同时,这也提醒所有的领导干部做决策、干事情要考虑长远,瞻前顾后,不能不计后果、不计代价、不顾长远的乱作为、有作为了。(吉峻岭)

来源: 嘉定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