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严禁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20

第一条 严禁发表、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第二条 严禁未经允许发表尚未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严禁接受请托、干扰案件、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第四条 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泄露问题线索、涉案资料;

第五条 严禁以违规违法的方式收集、处置证据;

第六条 严禁与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正当交往;

第七条 严禁擅自从事讲课、有偿服务等与职务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公正、廉洁形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