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2025年夏季)成功举办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5-06-12浏览次数:10

6月7日,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2025年夏季)在我校成功举办。此次论坛聚焦“人工智能的突出法律问题”,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数所高校的多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和研讨。   

开幕式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刘晓红教授致辞。刘晓红教授指出随着数字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社会、城市治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着各种各样新的法治理论问题与现实挑战,需要理论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面对新形势,上海政法学院开展了一系列数字法治学术活动,也正在有组织化地推进数字法治研究,以期构建数字法学学术交流的长效机制。上海政法学院依托独特的研究优势和坚实的研究基础,持续推进数字法治研究的纵深发展。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对人工智能的突出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共同推进中国数字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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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研讨会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主持并点评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迁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作主旨发言。

王迁教授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保护”为题,从创作行为与创作工具入手,引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创作工具具有可比性吗?”的焦点问题。并进而论述用户对人工智能的输入与“思想与表达两分法”,提出应先认定特定民事主体创作(其自由意志直接决定)的表达,再讨论“智力投入”“独创性”。“独创性”应是认定作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随后,王迁教授从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的“思想”进行创作、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汇编三个方面的可版权性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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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教授聚焦于“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权力与法律回应:构建人本主义的数字法治框架”。郑戈教授提出相比于确定性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应被视为或然性工具,其对整个法律体系构成了全面性的冲击。在25个命题中,郑戈教授对4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种新型权力形态即算法权力、算法权力将个体及其行为转化为客体、算法权力导致个体在传统法律关系中作为自主、自决主体的地位被系统性消解以及在数字经济逻辑主导下,平台企业凭借对海量用户数据与先进算法的掌控,构建起强大的结构性权力优势,用户则沦为“生产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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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茂中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王迁教授与郑戈教授的主旨发言理论深刻,思路清晰。丁茂中教授认为王迁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对案件的解析发人深思。郑戈教授对命题的全方位解析,为学界提供了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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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主题围绕“人工智能的权利保护”进行,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责任编辑韩旭至副教授主持并点评。 

武汉大学陈海嵩教授的演讲题目是“环境法编撰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从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情况切入,指出人工智能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智能检测和辅助生成。但是,智能系统虽然擅长于文书比对和格式生成,但在内容形成上尚无法达到要求。而且由于立法工作有内部性、保密性的要求,不适合在外部网络中进行大规模作业。总之,从目前情况来看,立法是人工智能尚无法真正涉足的领域,但也留下了巨大的可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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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以“AI智能体场景下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内涵与判断标准”为题。从AI智能体应用场景下最小必要原则失灵的学理分歧展开,指出最小必要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需要有延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概念需要重新解释以及目的和范围、方式之间的“必要性”需明确判断标准等具体问题。随后,经由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化的再解释,提出AI智能体场景下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方式,包括适用逻辑的转变:从利用最小化到权益影响最小、AI智能体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最小”判断和AI智能体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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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琳副教授聚焦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端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其结合广互奥特曼案,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会不会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着手,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提供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形式的理论分歧。进而通过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评析,认为通过合理使用,可以部分减轻侵权责任。此外,谢琳副教授还就大模型中上下游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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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政法学院佘山特聘岗教授徐伟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为题,提出了“用户合法行为促发致害内容生成时,如何判断应用提供者(而非开发者)是否有过错?”的核心问题和“是否尽到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义务是判断过错的主要因素”的核心命题。进而从人工智能全链条中的主体类型、认定过错的进路、保护性规范的详细阐释,指出过错判断的应然选择,包括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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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旭至副教授结合每个发言人的演讲主题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人工智能在立法辅助中存在着数据风险,在具体应用中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最小必要原则,其实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在人工智能体场景中,既涉及解释论,也涉及法律的体系性与适应性。同时,人工智能输出内容是否侵权应结合能否产生替代性作用来予以看待,侵权责任认定也应考虑传播性等要件。对于屏蔽词能否作为过错判断要件,则较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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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的主题围绕“人工智能的竞争规制”进行,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与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教授聚焦于“人工智能芯片产业的反垄断监管趋势”。通过阐释全球AI芯片市场格局与产业背景,焦海涛教授详细梳理了AI芯片产业的反垄断监管实践。进而提出在AI芯片产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包括以“封锁”为核心的竞争关注和反垄断规制的特殊性。在以“封锁”为核心的竞争关注中,提出并购与排他性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反垄断规制的特殊性上,指出其底线应为国家安全和产业扶持,目标为维持AI芯片市场的开放性与可竞争性,并就场域、行为和协调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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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使用的法律边界和利益平衡”为题,在阐释数据使用需求产生的法律冲突、法律边界的差异化界定与技术优化的基础上,提出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使用中的利益平衡。具体包括:在立法层面,应细化合理使用条款;在技术层面,应推动数据匿名化与合成数据;在行业层面,应建立数据共享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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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聚焦“AI投资领域关系的垄断风险及预防”。AI领域的投资迎来了关于竞争方面的广泛关注,周围副教授对云服务提供商与AI开发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和人才收购中的竞争关注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微软与OpenAI的典型案例,指出AI领域投资关系垄断风险的救济存在着“准并购”的行为外观、与其他规则的冲突这两个难题。认为通过审查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与审查关键条款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可达到风险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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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司法研究所张骏教授的演讲题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垄断风险的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了垄断隐忧,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具有研究价值。张骏教授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市场特征与垄断风险、反竞争效应的分析,提出垄断规制的现实困境。包括创新驱动与安全规制的平衡难题、事后规制模式不足以应对风险和技术迭代与硬法回应不足等几个方面。进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宏观取向与规则构建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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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飞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孟飞教授认为从上述发言中受益良多,也激发了自己一些思考。提出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法规如何与反垄断法相互促进成为重要问题。欧盟最新立法提案中对数据主体的扩充可为大模型数据的共享获取提供相关的法律基础。在AI价值链里,相关主体不只是竞争关系,更是合作关系。这种竞合关系需要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过程中予以调适。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应重点解决其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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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的主题围绕“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进行,由《江淮论坛》编审吴楠主持与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柯达副教授的演讲题目为“数字人民币智能应用的法律伦理”。柯达副教授从“智能货币”的国家监控忧虑入手,指出数字人民币智能应用的法律伦理挑战。进而提出数字人民币智能应用法律伦理的权利路径,即拒绝权。认为拒绝权的构建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法律中,应对行权主体、行权对象、权能内容与行权效果等方面进行明确。同时,通过国家保护义务与私人保护义务两个层面对智能货币拒绝权的不同面向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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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大学法学院张韬略副教授以“人工智能时代的开源代码著作权保护”为题。通过分析开源运动的背景、理念和游戏规则,指出代码开源正受到越来越严密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开源代码还存在着来自专有权利的威胁、来自开源代码权利人的威胁和软件侵权案被告提起开源抗辩等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难点。通过Copilot案,进一步对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是否违反版权许可协议和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了分析,认为有必要加强著作人身权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维护开源的激励功能。在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必须时时回顾著作权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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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法研究院院长助理、凯原法学院讲师衣俊霖聚焦“论人工智能伦理规制的法治路径”。认为人工智能的颠覆性发展提出了伦理挑战,包括个体的伦理、共同体的伦理和现代社会的伦理三个层面。随后,借由AI伦理规制的路径与实施方法、AI伦理规制向“AI立法规制”的转变提出AI伦理规制的法治路径前瞻。他认为在承认多元选择基础上,借助制度创新重构具有“德性”的伦理共同体,让伦理从国家的形式规训回归共同体的价值实践,方能重建真正有温度的伦理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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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余圣琪的演讲题目为“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通过人工智能伦理的核心议题、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准则和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建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人工智能伦理的核心议题包括智能体意识、智能体身份和智能体风险。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准则包括以人为本、技术向善、合理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安全负责和人类监督。基于上述,提出人工智能的法治伦理建构,包括全球AI治理的“建章立制”、塑造人工智能行业的法治伦理精神、嵌入式的智能体法治伦理、成长式的智能体法治伦理和混合式的智能体法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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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楠编审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认为四位发言人均围绕人工智能伦理从不同角度展开了问题分析。同时,吴楠编审高度肯定了伦理成为法律研究基本议题这一观点,并展望将来可以将伦理作为法学研究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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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丁茂中教授对所有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研讨,使本次会议结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的持续关注,共同打造数字法治的学术品牌,发挥数字法治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