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佘山民商法论坛(2025年)在我校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司法研究所比较私法研究中心承办。论坛聚焦“变革中的侵权法”,共计五个研讨单元。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湖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辽宁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高校的近70位专家学者与会。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康教授主持。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分别致辞,对论坛举办表示热烈祝贺。
第一单元主题为“责任构成”,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孟祥沛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以“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统合”为题做主旨发言,系统阐述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重点分析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与第三人惊吓损害区分的必要性,并提出二者的统合进路。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特聘岗徐伟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数据的侵权法保护”,在揭示长期采取行为进路保护数据成因的基础上,指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存在适用要件过低的问题,但鉴于数据权利内容不明,现阶段应按照侵权法之利益保护规则保护主体数据权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唐波涛汇报的题目是“继承权侵害保护的三种路径与反思”,通过对比继承权侵害保护的侵权保护、原物返还与遗产分割、继承回复请求权三种路径的优缺点,反思继承回复请求权路径的正当性与适当性,探讨其漏洞填补的方式及对应法律效果。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梁神宝以“超说明书用药医方认定的过错”为题做汇报,深入分析药品说明书的多重功能,剖析超说明书用药的必要性及其类型化特征,并提出认定医方无过错必须满足的四项要件。
与谈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天可针对李昊教授的发言,特别就请求权基础问题展开讨论,认为统一处理方式突破了传统四要件构成模式,将第三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做法实质上扩展了赔偿主体。对于唐波涛老师的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训祥主张从罗马法继承恢复请求权切入,并提出现代法中存在继承权确认与返还之诉分离的现象。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潘芳芳高度评价徐伟佘山特聘岗教授的发言,认为其清晰揭示了数据保护实践中“重反法、轻侵权法”的现象及历史成因。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浩然在评议梁神宝老师报告时,提议建立更清晰的超说明书用药证据级别定性标准。
第二单元主题为“免责事由”,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余佳楠主持。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教授以“剩余利益:损益相抵中的利益识别路径”为题,重新诠释损益相抵的制度功能,强调剩余利益的合理性并展示其实际应用价值。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晓晨围绕“民法典自助行为制度(第1177条)的解释论”问题,针对“紧迫性”要件展开细致剖析,并引用经典公报案例介绍该要件的实践运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冯德淦针对“情谊行为致害赔偿问题研究”作主题汇报,指出情谊行为虽不同于无偿法律行为和无因管理,但内部价值具有连通性,并主张借助侵权法解决施惠人致害问题或许是最佳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李鼎的发言题目为“过度自甘风险的解释论困境与出路”。他认为,将《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过度限缩于文体活动领域不合理,应构建更适合我国生活经验的自甘风险规范体系,通过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实现合理扩张。
与谈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王蒙提出,损益相抵规则在损害赔偿法中具有双重制度目的,可从因果关系角度处理“剩余利益”问题,并表示期待自甘风险类型化研究的实践价值。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李姗萍赞同李岩教授对“剩余利益”概念的清晰界定与应用场景分析,并高度认同冯德淦研究员关于通过侵权法减轻无偿行为责任的思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雷彤强调,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情况紧急”等严格要件,可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诉前保全)的规定,澄清紧迫性要件的判断标准。
第三单元主题为“责任范围”,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胜教授主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季若望以“‘现存损害型’未来损害论”为题,全面论证风险社会中“损害”概念扩张之必要性,并针对未来损害风险之侵权责任构建是否具备正当化基础等诸多议题发表看法。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叶周侠以“垄断行为的多元损害论及其赔偿范围”为题,指明反垄断损害赔偿中“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与民法“个别损害”“总体损害”相对应,有必要借助反垄断法的经济学知识澄清赔偿范围中的事实因果关系。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蔡增慧律师则对“恢复原状”进行概念疏证,以制度演变为中心,论证其与“损害认定”间关系并剖析其制度内涵和运作机理。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春华教授提出,应结合侵权法中可得利益损失规则完善反垄断损害的论证体系,并区分损害类型认定、赔偿数额计算及计算工具等要素。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洁语在评议季若望老师的报告时认为,风险增加与生存机会丧失的转化标准需明确,赔偿范围的量化分析亦待细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大伟高度评价蔡增慧律师对“恢复原状”的历史梳理,称其具有“平面认知立体化”之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俞彦韬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以损害项目为导向的裁判思路与抽象化损害概念之间存在张力,并主张责任承担上,恢复原状较损害赔偿更具效率。
第四单元主题为“责任承担”,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主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邵莉星以“侵权责任制度的变革与司法实践新趋势”为题发言,结合实践经验重点探讨互联网平台侵权规制、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及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等的司法转向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云晋升针对“控制归责理论下个人信息处理民事责任的分配”议题,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为规范基础,提出委托处理场景下“控制者担责”原则,构建委托人替代责任、受托人特定过错担责等具体处理规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金镂主要探讨“民商合一体例下商事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形态”问题,结合股东未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具体行为,论证和分析商事数人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以及责任形态的选择问题。
与谈环节中,《交大法学》责任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陈韵希表示,邵莉星庭长的报告内容丰富,既涵盖传统侵权法领域、又涉及前沿的数字法交叉议题,尤其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性质界定问题,有极大的探讨价值和空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孙文针对李金镂老师的报告作全面评析,特别提出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探讨股东出资流入与流出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肖俊针对云晋升老师的发言,则提议可将信息加工处理定义为以追求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孟大淇建议云晋升老师可以通过标题的重整,更明确地表达出个人观点。
第五单元的主题为“注意义务”,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倪杰以“《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重构”为题,系统梳理监护人责任的历史沿革。他指出,无条件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监护职责相脱节是当前争议的核心成因,并强调关注被监护人财产支付赔偿的公平性问题,细化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承担规则。
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分享主题是“‘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的平台注意义务”。蔡经理认为,互联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前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侵权,并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时及时升级必要措施(如删除、过滤、拦截)。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讲师陈哲璇以“管制规范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为题,探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公法管制规范与私法责任的交互关系。陈老师提出,应在宪法价值框架下平衡行政管制与私法自治,确保医疗责任认定的公正性与技术适应性。
与谈环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胜教授对蔡忆辰经理提供的丰富实务案例表示感谢,但强调应从法教义学角度审视“概括通知”与民法典通知要求的契合性。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表示,可以从比较法视角梳理无偿监护与有偿监护中监护人责任形态,并从制度发生史的维度深入考察公法管制对私法责任的影响。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时军燕高度赞赏汪倪杰老师在重构监护人责任上的努力,认为其提出的理论框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思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贺万裕建议,互联网平台注意义务的解释重点可以转向必要措施的“及时性”要件,通过程序规则规制侵权行为。
论坛闭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特聘岗教授李建星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作总结发言。两位专家高度评价本次论坛成果,一致认为与会学者紧扣侵权法理论创新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既有对传统理论的深刻反思与重构,亦就新业态下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了前瞻性探讨,充分展现了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前沿进展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