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海司法研究所承道·学术沙龙第十四期在上海政法学院汇知楼101会议室举行。此次沙龙活动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徐伟老师作为主讲人,由司法所李晓珊副教授作与谈,并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林洹民老师作评议。
徐伟老师报告提出,我国对数据的保护长期以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完全弃侵权法,这引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承担过多功能而定位模糊化、侵权法功能难以发挥等后果。为此,有必要让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各自回归其初心,发挥各自的功能。具体而言,对于不具有竞争关系,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数据侵害行为,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适用侵权法。在适用侵权法解决数据纠纷时,不应适用权利保护规则,而应适用利益保护规则。换言之,可以适用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规则和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损规则来实现对数据的保护。
李晓珊副教授在与谈时指出,数据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会引发哪些负面影响,应作出更详细的说明。同时,数据持有者是否会因为后发者无偿获取数据而产生抑制投资的效果,文中的结论未必合理,应对实践情况做更深入考察。最后,论文不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做过多的对立,应更强调二者间的分工合作。
林洹民副教授指出,论文选题关注的是数据侵权,应与数据产权加以结合,以便更好地与学界既有研究展开对话。论文标题应作进一步限缩,因为“数据”有多种类型,但本文并不包括所有类型。论文前两部分可以合并且适当简化,使论证更集中。关于能否适用权利保护规则,可以借鉴德国法的“营业权”经验。作为以防御性为主的营业权,可以为数据救济制度提供更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更具体的规则。
陈洪杰教授提出,要更充分挖掘出数据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造成的弊端。同时,在关键词选择等行文方面要更规范。张小宁教授认为,论文理论深度不够,且论文引言部分不够有冲击力。李建星教授指出,《民法通则》时代虽然在法律条文方面没有侵权一般条款,但司法裁判其实也在处理具体侵权类型以外的侵权现象。刘洁老师指出,要区分信息案件与数据案件,论文中援引的是信息案件,而非数据案件。潘芳芳老师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各自有其功能,不能否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据纠纷中所能发挥的功能。李珊萍老师指出,可以删减比较法经验的描述,让文章论证更集中。徐伟老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相关回应。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沙龙活动顺利结束,本次沙龙由陈洪杰教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