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道・学术沙龙|股东代表诉讼在履行董事ESG气候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作用——中国可从英国公司法中获得的启示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6-04-13浏览次数:10


202649日,上海司法研究所第十六期承道・学术沙龙在上海政法学院汇知楼101会议室举行。此次沙龙邀请了英国罗汉普顿大学商法高级讲师张道宁博士主讲《股东代表诉讼在履行董事ESG气候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作用——中国可从英国公司法中获得的启示》,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周陈老师参与与谈,陈洪杰教授主持本次沙龙。

1.     主讲

张道宁老师以英国公司法为参照,围绕股东代表诉讼在履行董事ESG气候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作用展开分享。就制度背景,张老师系统回顾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内容,指出目前全球气候治理正从国际公法向私法延伸。张老师以Client Earth案和Caremark案作为切入,详细论证了董事气候责任的法律基础,并阐述英国《公司法》上董事忠实勤勉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第179185条等规定的异同。张老师还特别指出,中英两国由于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有严格的前置条件,导致股东代表诉讼在气候领域极少应用。在 ESG 信息披露实施中,张老师结合中英实践指出:英国采用 TCFD 标准,我国通过监管规则与交易所细则明确披露范围、指标及格式,让 ESG 披露更为具体、有章可循。最后,张老师针对“未来如何推动董事承担气候责任”这一议题展望,认为我国在绿色能源领域已居世界前列,若未来能通过立法或解释明确董事气候责任,并适当放宽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则有望使气候治理真正落地。

 

2.与谈

孟飞教授对张道宁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他谈及中国气候变化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仍有明显间隔。生态环境法典虽纳入气候变化促进条款,但仍属发展促进政策范畴,司法文书网至今尚无ESG或气候相关案件。虽然国内学界尝试借鉴Caremark案,通过扩张解释董事注意义务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但实践中法官往往不区分忠实与勤勉义务,对气候责任的具体类型采取回避态度。孟飞教授期待未来在比较法研究、典型案例推动以及理论成果向司法实践转化等方面,与张道宁老师及同仁开展进一步合作与交流。

周陈老师认为强化气候问责,不等于无限扩大董事责任,更不是让法官去替代董事会判断气候风险该怎么应对。好的制度,既要让董事重视气候风险、做好信息披露,也要给正当的商业决策留出空间,避免过度诉讼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英国法在董事商业判断与股东监督之间形成良好平衡,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借鉴。我国新《公司法》及ESG理念的应用虽接轨国际,仍面临董事气候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股东代表诉讼无典型案例、监督与滥诉难以平衡等若干问题。如何将信息披露、注意义务与股东监督衔接,让气候治理成为董事“真正责任”是下一步的核心课题。

3.交流

现场参加学术沙龙的同学们就“青年学者如何确定SSCI期刊分区及发表策略”向张道宁老师请教。张老师结合自身审稿与域外发表经验,认为选题应首先符合期刊范围,注重文献综述中的原创性缺口,避免忽略重要文献;同时要关注引用规范、形式要求;最后要注重AI使用的边界,AI可用于辅助写作思路梳理与语法修正,但不可直接代笔,需避免过重的 AI 生成痕迹。张道宁老师还指出投稿过程中青年学者应理性看待评审意见。孟飞老师补充介绍了国内高校期刊考核通常参照的标准,如中科院分区及CSSCI标准。经过充分交流,陈洪杰教授宣布本次学术沙龙顺利结束。

                                                              供稿:周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