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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0 浏览次数: 17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根据《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4]214号)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及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旨在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审计方式可分为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科研经费结题决算审签。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为全部科研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结题决算审签。此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七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费用按规定在被审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结题决算审签程序:

(一)凡需审签的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后报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经计财处确认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其它资料;

(二)审计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进行补充、更正;

(三)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经费审签表中签署审核结果。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下年度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

(二)科研处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委托,召集被审计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召开审计进点会议;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审计处一般应在收签科研项目经费完整资料后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为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结果;

(五)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整改。

第四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财政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

(二)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 各项支出是否按经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用于采购设备、服务,是否按照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等招投标规定执行;

(四)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

(六)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七)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八)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