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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0 浏览次数: 19

上海政法学院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结果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学校以相应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年度情况汇总;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各类专项审计结果;

(四)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在学校OA的公告栏中公开;

(二)通过会议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以党风廉政提示的方式公开;

(四)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和学校、被审计部门及被审计人员的秘密。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