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院公共体育教学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共体育教学活动应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贯彻“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身体素质、体育技能和体育品德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
第三条 公共体育教学活动应遵循教育规律、体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第四条 公共体育教学活动应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公共体育教学应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公共体育课程,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 公共体育教学应根据学生人数、师资力量和场地设施等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共体育教学应根据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查、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公共体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保证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师须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器材与场地。上课前组织学生集合、清点到课人数、排摸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讲解课程任务、开展热身活动等。授课期间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擅自提前下课或缩短教学时长,保质保量完成既定教学内容与课时要求,确保教学秩序规范有序。
第十条 公共体育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关于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的规定》执行,提前履行相关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及调换教师、更改授课地点的情形,将依据《上海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教师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教学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与时俱进,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教学安全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教师课前须检查场地器材安全性,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开展安全教育并强调着装、热身等要求,做好风险预判。
第十三条 教学中规范示范高风险动作并落实保护措施,实时关注学生身体状态,合理控制运动强度和运动量,确保集体活动组织有序、防护到位。
第十四条 如教学过程中出现突发事故,上课教师应按体育法学院突发事故处理相关规则进行及时救助、处理和上报。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依据《上海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学院将在内部年终绩效分配时扣除相关绩效。
四、教学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院对公共体育教学进行日常监督,覆盖教学秩序(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按纲授课)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对公共体育教学进行专项监督,聚焦教学安全(场地设施安全、应急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学校多元评教体系,包括学生评价、同行听课、学院教学负责领导听课、学校督导听课。向教师及时反馈评教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课程建设与改革
第二十条 定期修订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结合学科发展和学生需求优化教学内容,融入新兴体育项目与健康促进理念。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支持校本教材、在线课程、AI教学资源开发,推动“课程+思政+健康”融合创新。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课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生选课率、教学评价结果及社会需求,及时优化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体育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体育教育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每年根据教学实践反馈与上级要求,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公共体育教学管理规范与时俱进。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