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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信息来源: 中国法学创新网 发布日期: 2016-04-25 浏览次数: 0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刘士国(3)

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赵秉志 张伟珂(1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黄世席(24)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

——基于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区分                            胡晓静(36)

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区分论                           刘瑶 贺电(45)

服务合同通知义务的一般规则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启示                            唐仪萱(53)

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

——《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王登辉(64)

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                                      喻文光(77)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运行中的行政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种框架性分析                                          高俊杰(92)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                               范  围(102)

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

——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石冠彬(110)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问题探析                                 辛柏春(119)

和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重分析                             周建华(12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与确定

——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             刘  东(135)

民事诉讼管辖:原理、结构及程序的动态                       王亚新(145)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当事人享有对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均合法合情,完全正确。但一审否决当事人监管权,二审认为当事人享有处置权,并均未脱离人、物两分,将胚胎定义为特殊之物或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均不甚妥当。胚胎是生命的种子,与人有关,与物无关。原卫生部关于禁止*的行政管理规定,对自然人的私权也同样适用。我国应绝对禁止*,包括不允许近亲属之间*、期待我国允许*等成为当事人长期要求保管胚胎的理由。建议我国制定人工生殖法,对夫妻一方或精、卵捐献者一方死亡即应毁弃胚胎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胚胎诉讼;监管权;处置权;禁止*


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赵秉志,张伟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只有人道主义才是死刑改革最根本的依据和支撑。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少人性、宽容的思想和基因,但是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人道主义相比却有根本不同。中国传统的“人道”观念实质上是维护等级差别、维护封建皇权的片面、保守的民本主义,而非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的人道思想。现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才是死刑改革所需要的思想利器,而传统的民本观念虽然为死刑改革提供了社会土壤,却也会演化为死刑改革的藩篱。因此,欲推动中国的死刑改革,必须实现传统人道观念向现代人道主义思想的转变。这就需要我们践行少杀、慎杀的死刑观念,重塑宽容人性的法治精神。

关键词:死刑改革;人道主义;宽容司法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黄世席: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目前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规定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但在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投资协定(譬如中美和中欧BIT)以及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譬如TTIP以及TPP中的投资章)的谈判过程中,因为一些国家受到外国投资者利用该机制提起仲裁请求的影响,或者尽力维护自己公共政策管制权和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导致ISDS机制的存废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争论。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ISDS制度已经对国家管理公共利益政策和法制的主权构成挑战,因此需要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修改革。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仲裁;可持续发展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基于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区分

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变动;股权权属;股东资格


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区分论 

刘瑶,贺电:吉林警察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警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关于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和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已经做出了初步归纳。司法实证研究显示,多元权力源相互捆绑、工商登记行政管制依附将越权代表行为外部效力呈现出国家信用的特征;法定代表人行为自由与代表权限制间的平衡困境,使立法者对越权代表行为的内部拘束表现克制。立基于市场决定,应将法人登记由行政管制转向私法裁判,强化企业法人对其外部效力表征的自我管控;将外部效力中的多元权力源统合归一,或在个案裁判中抉择效力层级。尊重我国企业法人内部效力的自治探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底线保障,以代表人个人信用、职业信用、法人信用等级为配套机制,从而实现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重构。

关键词: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法律行为;印章;代表权


服务合同通知义务的一般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启示      

唐仪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服务提供人的通知范围限于其通常注意的明显的风险,不负担额外的风险检索义务。服务受领人只通知异常风险。违反通知义务,一般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除非服务活动无法完成或者结果不能实现;责任形式一般为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即使服务受领人提供了不正确或者不一致的信息、指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只要服务提供人未将此风险通知服务受领人,服务受领人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服务合同;通知义务;适用限制;法律后果

 

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王登辉: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追诉时效终止;无限期追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犯罪黑数

 

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        

喻文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随着PPP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展开,PPP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PPP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在对PPP进行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到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而相关法律规则均为法律位阶较低的政策性立法。因此,从法政策学的视角出发,需要对惯有的立法思路和规制模式进行深刻省思,面对当前庞杂的PPP规则体系,应当从PPP规制工具金字塔的角度,重新厘清法律和政策的互动融合关系,并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则体系。而PPP统一立法应以理性推进、建构框架和设定界限为目标,同时应基于本土问题,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

关键词:法政策学;PPP规制;立法模式;框架性立法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运行中的行政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种框架性分析             

高俊杰: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政府特许经营渐成我国公用事业服务的重要模式。就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整体运营看,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可能产生行政法上之多元纠纷:行政机关在准入阶段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利益保护方式取决于公益与私益的衡量;私人有权就行政机关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或补偿,行政机关则只能凭借行政优益权强制私人履行约定;私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违反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等义务,应赋予消费者相应的公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违反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必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公私合谋损害公共利益之救济,目前则主要依靠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行政侵权;行政合同;担保行政;公共利益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     

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近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引发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且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由此导致争议处理程序选择和实体裁判的困境。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其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基于股票期权激励的非对价性及其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应按合同纠纷予以处理,但其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以及导致员工丧失行权资格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法性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根据司法裁判文书分析,我国目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及其争议处理中存在较多问题,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劳动报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石冠彬:海南大学“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特聘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出卖他人之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问题探析   

辛柏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俾益。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原则;保密义务

 

和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重分析   

周建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和解是目的和结果,调解是过程和方法;两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和解应当成为纠纷协商解决的模板,贯穿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一方面,民法典将和解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确立在债权分则中,此为“民法上和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应重塑前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强化——“诉讼和解”,采取小改动的方针,保留和改革原有调解的规定,增设条文规定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程序、效力和救济途径。关键词:和解;调解;和解合同;民法上和解;诉讼和解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与确定——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      

刘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确定和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又受制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设定越单一,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就越严格;制度目的设定越多元,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便越宽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包括维护参加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以及程序保障三点,相对而言较为多元。有鉴于此,我们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以充分实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类型化分析

 

民事诉讼管辖:原理、结构及程序的动态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事务管理”等若干不同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般原理,充实了有关“两便原则”内容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重述该制度包含的各个基本概念。分别从静态的结构和程序运用的动态过程两个方面,尝试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做立体的理解和形象的叙述。

关键词:管辖的原理;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