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要闻

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在杭召开

信息来源: 中国法学创新网 发布日期: 2016-11-13 浏览次数: 0

2016年11月12日上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和第七届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法学院院长会议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浙江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指导,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百余名海内外一流学者和国内著名学者、实务专家参加论坛开幕式。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台湾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王泽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浙江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马以,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Alessio Zaccaria等学者出席开幕式。会议由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

会上,金德水代表主办方浙江大学欢迎国内外学者参加会议。Alessio Zaccaria结合意大利相关法学理论围绕“法律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强调了私法自治的重要性。王泽鉴就当前大陆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建议,指出制定民法典应当立足现实,更有前瞻性(点击链接王泽鉴:对大陆民法典制定的建议)。刘力伟代表浙江省委省政府到场祝贺,期待与会学者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浙江”提供理论支撑。王乐泉围绕本次论坛主题,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作重要讲话(点击链接王乐泉同志: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把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

(浙江大学党委书记 金德水)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力伟)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 王泽鉴)

(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 Alessio Zaccaria)

开幕式致辞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意大利国家科学院资深院士Natalino Irti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Nicholas Calcina Howson教授,日本私法学会前理事长、东京大学河上正二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等先后围绕“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进行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点击链接:


1.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介绍《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2.Natalino Irti:法律与私法自治


3.王利明: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合同法编的制定意见

 

4.Nicholas Calcina Howson:中国证券法的修改

5.河上正二:日本的消费者法的动向与课题


6.张谷:民法典“物权编”能否“浴火重生”?

论坛第一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顾功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守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旭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龙卫球以及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叶金强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郑成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主持评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特聘教授 郑成良主持评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葛洪义主持评论)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顾功耘发言)

顾功耘:民商关系下的商法独立性探究

发言要点:

就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而言,民法和商法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的关系。虽然商法在许多情况下衍生自民法,但这并不影响其本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商法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调整范围看,民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涉及的是市民的一般生活,商法则调整市场经济,重心在于商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从规范性质看,商法是将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的一般道德规制上升为法律,而商人道德的行为原则是等价交换、互利互惠,区别于民法中以亲情、人情等为基础的一般社会交往中的道德。第三,从规范目的看,民法旨在建立一般的社会生活秩序,商法重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的繁荣稳定。第四,从建立机制看,民法建立的是一般的社会运行秩序,商法建立的是市场的运行机制。最后,从主要目的看,民法更多的是固定现有财富、保护基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商法主要是创造财富鼓励创新。进一步而言,未来商法的发展方向,可参照民法制定的经验,第一步先制定商法通则,第二步制定商法典,以推进商法法典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与其有商法典来促进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不开的。

(摘录学生:孙钰钢)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守文发言)

张守文:公法和私法协同推进经济发展

发言要点:

如何从公法和法协同的角度来推进整个经济的发展?第一,关于法治经济的范围,法治经济应当将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都包含在内,公共经济也要法治化,且公共经济的法治化更为重要。第二,在整个法治经济推进或者建设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协调并进,尤其要强调良法善治。良法应将法律的一些重要价值诸如公平、效率、自由、秩序、平等、正义等体现进去,善治应包含共治、共享、共赢这三个基本内容。第三,要推进法治经济的建设,必须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不仅在宪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经济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经济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治经济才有可能更好地得以建立和发展。

(摘录学生:吴云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旭东发言)

赵旭东:关于商法和法治经济建设的简议

发言要点:

就商法与法治经济建设,首先即涉及到商法和法治经济的关系问题。谈到法治经济,一定要充分重视商法在其中核心、重要的地位,商法是法治经济的具体形式、具体载体和实现的工具。第二,就民法典的编纂和商事立法问题,两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至少要先制定一部商法通则,这是各方的基本共识。第三,就商法在法学课程中的设置,在进行课程改革时,应对商法课的定位和安排给予理性的考虑;若对商法有所忽视,既会影响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的“鸟之两翼”少了一翼,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摘录学生:杨思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谭启平发言)

谭启平: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一个值得再认真思考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发言要点:

法人分类一直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这一分类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其主要理由有:该分类方式与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分类方式不一致、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内涵难以界定、以“是否分配利润”作为区分标准难以回应实践问题等等。同时,关于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方式,更为科学合理的构建和制度安排应当分为两大层级:第一层级,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第二层级,将私法人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进一步的类分。在社团法人之下,可再区分为营利社团法人与非营利社团法人。

(摘录学生:章诗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发言)

尹田:关于市场经济中的私法主体及其私权的探讨

发言要点:

第一个问题,关于民法私法属性的困惑。中国公有经济(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与私有经济被同时导入了市场经济领域和纳入民法规范的范围之内,这必然加剧导致了民法属性混乱的深刻程度。第二个问题,关于二元社会结构与公法、私法的划分。民法被称为市民社会的大宪章。市民社会是指建立在西方国家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就是国有企业)以及公有财产(也就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然而,当中国的市民社会并不是单纯的私人利益关系总和的时候,作为市民社会大宪章的中国民法的私法属性便难以证成。这就是产生民法理论上和立法上一切困惑混乱的主要根源。立足当下,应当做的是借鉴市民社会理论,以公与私二元社会结构的模式来观察和界定中国社会公与私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层面,确定中国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界限,并明确民法的私法属性。第三个问题,关于私法的重新解读。初步的看法是,我们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界定“市场经济主体”、“集体”及其“利益”的性质,重新赋予“私”、“私生活领域”以及“私权”主体以特定含义,使之符合中国社会的具体需求。具体的做法,一是将民法意义上的“私”与集体意义上的私有相结合,也就是“私”相对于“公”是指个别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整体利益;二是将民事权利定义为私权,在民事领域中私法人和公法人通通被视为私权主体。如此一来,存在于市场经济领域的一切财产的属性将得以统一。第三,不能进入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存在于公法领域,无需民法去确认。而任何形式的所谓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上均应被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民法的主体制度里,将不存在集体的概念。

(摘录学生:杨思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龙卫球发言)

龙卫球:民法典的再现代化问题

发言要点:

    我从三个方面谈谈。第一个方面,中国法治的私法路径问题。中国法治的大道在于发展私法,这是一条基本路径,今天民法典编纂是这条路径的一个重要阶段。三十多年来,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民商法的发展。可以说,民商法得到优先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独特现象。此次民法典编纂,是对过去三十年发展的巩固和提升,是一个阶段的开始,但不会到此为止,今后我们还会不断面临再法典化任务。第二个方面,是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再现代化问题。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与过去有了重大区别,即正在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民法典面临再现代化的任务。这给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其一是横向现代化任务。包括国际化和时代性两个方面。其二是纵向现代化任务。第三个方面也是最后一点,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特点和之后的法源结构问题。我认为我们这部民法典应当坚持一种具有较高兼容度的架构,体现价值原则的多元化、总则规定的通则化以及法源的开放性。民法典只是作为一个民商通用的基础法则而定位,其制定之后,以民法典为基础,还需要制定大量的特别民法,同时,还需要考虑制定许多与民法交叉的领域法或专题法。这是现代民商法体系的复杂之处。

(发言人提供)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叶金强发言)

叶金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稿)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研究意见

发言要点: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稿)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首先其功能定位存有争议。该章定位宜为“人格权法+其他权利体系性勾勒,在此基础之上,应调整第107条、第108条之表述并删除荣誉权;为与这一定位保持一致,还应删除第111条和第123条规定,另116条至119条的规定亦被学界批判得非常猛烈,按人格权法+其他权利体系性勾勒的定位,这些条款都可删除。第二个问题,在第五章当中存在两种表达方式,一是权利模式,二是行为规制模式。要注意该章的条文表述方式,注意权利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的选择运用。综上,关于民事权利之规定,还应从整体上考量,把它的功能定位定好,然后再选择一个较好的模式,把它加以完善。

(摘录学生:王兵兵)



第二单元由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教授金山直樹,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Alessio Zaccaria,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赵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延世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Jonathan Kang,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院教授Stefano Troiano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崇敏,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屈茂辉主持评论。

(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崇敏主持评论,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屈茂辉主持评论)

(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山直樹发言)

金山直樹:日本的法治实践——以立法和司法机构为要素

发言要点:

未成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是日本得以成功立法的重要原因。庆应大学的创始人福泽谕吉鼓励日本人推动日本的文明化进程,引入西方文明,这个文明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法治,而这个过程中,保持日本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关于日本的法治,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是立法,日本在1896年的时候,制定了民法典,在将相关规则纳入法典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该规则所体现的理性,还要考虑其是否彰显了其他的重要因素,如社会、经济方面的因素。第二个方面是日本的司法体系,即使存在很好的立法,但如果这个法律不能够按照正确的方法执行,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说我们需要非常廉洁的法官系统。廉洁意味着法官是非常独立的,而且不能够收受贿赂。而要使得法官廉洁,给予法官高薪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摘录学生:吴云轩)

(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 Alessio Zaccaria发言)

Alessio Zaccaria:关于意大利司法管辖体系与司法官理事会的实践的报告

发言要点:

主要针对意大利司法管辖体实践与司法官理事会进行概述。在意大利的法律当中,已提出明确的规定和条款。据此,它有一个标准的刑事和民事的司法功能,非常严格遵守各自的相关程序。意大利宪法为双重构成,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完全平等根据程序来做且执行方面均有自主权。司法法官的职务有自主的体系,这种权力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之外。整个司法体系的两大亮点,一个是自主性,一个是独立性。意大利的法官体系按法律建立的。在我们的法官体系中,是按照法律建立的。所有的法官四年必须更换一次,再过一定的年数,必须做一个重新的评估后才能重新上岗。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司法机构,所有的标准、法官都要受到我们协会的管辖,这个机构主要是做一些行政方面的事务并不是属于意大利公共管理,其工作在于确保司法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进行。在国家层面,意大利司法的、行政的、立法三个层次的体系相互独立,立法机构非常重要。此外,行政、立法、司法要保持完全的独立和平衡。

(摘录学生:邵敏杰)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云发言)

赵云:ODR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

发言要点: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度发展,新类型的争议层出不穷,在尊重传统诉讼机制的基础上,可将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现代网络的优势相结合,把网络资源充分引入到争议解决过程当中,以弥补传统方式的种种不足。对于该问题我认为可使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变成为一种现实,在网络上提供包含多层次法律服务、采用多样形式、提供多种媒介的一站式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此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其开放性、经济性、相对较弱的对抗性、公平性以及其他价值,可以加快纠纷解决进程,降低处理成本,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也能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构建这样一个网络平台用于争议解决必须满足便捷性、可行度和专业性三要素,虽然当前ODR的发展还有很大困难,但这必将成为大的趋势,当前推广ODR第一应当遵循国际间建立的ODR基本原则,第二应加强国际信赖标章的适,第三应积极寻求共识和合作,第四在强调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支持ODR的发展,推动相关教育、宣传工作。

(摘录学生:吴云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发言)

刘剑文:领域法学与法治经济相关问题探析

发言要点:

领域法是指新时代下一种跨学科、跨时代、交叉的法律分类方式,在经济的多样性与交叉性等问题的综合影响下,某个领域的问题被证明不能由单一的部门法进行调整,更需要该领域的法律进行定义、调整和解决问题。领域法的调整是对法治经济建设的创新与推动,是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之所以要研究领域法,是因为:它是一个特定经济社会领域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它具有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它是新兴交叉领域的诸法合一。当今,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领域里,几乎都是民法、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用部门法是很难解决问题的。领域法回应了经济领域的综合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从领域法的视角,我们可以观察到经济领域更多的问题,通过领域法的手段,来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它也加强了和经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新时期的经济问题是综合的、复杂的、交叉的,这其中相关重要的调动部门的积极性,通过领域法的视角,它可以快速地定位相关问题,让其加强合作。可见,领域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甚至是一种国家经济治理的方式,它有助于中国法制经济体系的创新,既能为推动法制经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又可以为经济领域的立法提供法理依据,有助于推动法治经济的快速发展。

(摘录学生:章啸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习根发言)

汪习根:民法典的法治品性

发言要点:

公法和私法完全可以调和,应当调和,必须调和。基于这一认识,民法典在制定中应该注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法治要求民法典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的形式理性是良法法治的第一要件,民法典的起草应当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律。第二个要求,重视民法典的超前性,可预见性。民法典应当回应未来预期,要体现网络时代、信息化时代、全球化时代、市场化时代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第三点,法治要求重视民法典的价值性,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民法典应当在恪尽私法职守与兼顾公法之正义品格之间谋求适度的平衡。第四点,法治要求重视民法典的涵射性和整合性。民法典的概念可以细分为四个层次,理念性概念、一般性概念、基本概念和具体概念。对这些概念的运用不可一概而论。

(摘录学生:杨思佳)

(延世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Jonathan Kang发言)

Jonathan Kang:合同法的执行与法治经济发展的关系

发言要点:

   以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治目的仅仅在于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进行保障,但实际上法治对于私法的贯彻落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治讲的不仅关于政治,还有个人自由。以合同法为例,法治项下的基本原则同样可以引用到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去。反过来,合同法对当地经济发展非常有益,如果经济争端不能有效借助合同法解决,那么经济将难以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语境对于制定实施合同法的作用非常重要,随着中国、日本和韩国获得的海外资金越来越多,在法治理念下,制定并实施国际合同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摘录学生:王兵兵)

(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Stefano Troiano发言)

Stefano Troiano:由法官裁判建立司法保护救济体系

发言要点:

在欧洲,尤其是意大利的民法领域正在兴起一阵由法官裁判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保护救济体系的思潮。这种路径的合理性在于,当法律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时候,司法要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救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仅应当审查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还应当审查民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如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原告是否是消费者。通过法官的裁判调和司法领域的矛盾,也许是一种便捷高效的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的手段。

(摘录学生:章诗迪)

(未完持续更新......)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浙江大学决定设立“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论坛定位为高端性、开放性、国际性,每年举行一次。本次论坛为第二届,将持续两天,来自国内外百余位著名法学家、知名学者云集杭州,共同研讨如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为私法体系的完善创新和法治经济建设提供新的智力支持。(文/梁双舟 朱楚君) (图/柯达)




附:嘉宾名单(以下嘉宾以姓名拼音为序)

蔡立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  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 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

陈信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陈永强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立新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

方新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冯  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葛洪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谷昭民  中国法学会对外联络部主任

郭  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胡  铭  浙江大学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黄锡生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蒋悟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  安  杭州师范大学党委委员、法学院院长

李  刚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会员工作处副处长

李  敏  浙江大学外事处副处长

李仕春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教授

李永明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有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占荣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梁  霄  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秘书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灿华  中国法学会干部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陆剑锋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罗卫东  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

钱弘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孙  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陶丽琴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田敏捷  浙江大学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副主任

汪习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健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王崇敏  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冠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王贵国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王立忠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王为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王月明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

吴卫华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吴勇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肖育斌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

严建华  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尹  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

于世忠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

余  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曾宛如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张  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张礼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所菲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

张新宝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张永华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

赵  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赵  云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特聘教授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教授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林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叶中  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国斌  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社长

朱庆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朱新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

Alessio Zaccaria  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

Chachapon Jayaphorn  泰国朱拉隆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leanor Wong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George Williams AO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院长

Yong-Sung Jonathan Kang    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Nantawat Boramanand  泰国朱拉隆功大学法学院院长

Naoki Kanayama   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教授

Natalino Irti 意大利国家科学院资深院士、罗马一大荣休教授

Nicholas Calcina Howson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

Oh Rei Zen  日本德岛大学准教授

Roman Dremluga   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Shoji Kawakami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日本私法学会前理事长

Stefano Troiano  意大利维罗纳大学     法学院教授

Tomoyoshi Hayashi  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院长

Vladimir I. Kurilov     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法学院院长

Yuanyuan Shen   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