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加明
同济大学
摘要:通过虚假转口贸易并采取“内保外贷”方式流转资金,可以利用境内外货币汇差及利率差实现融资套利。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从整体上分析,为实现套利的目的,外汇被转移出去后必定还要再回流至境内,也即其并非单向外汇移出而是循环套转,其并不符合逃汇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认定只是刑事司法的参考,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刑事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于各种原因主动靠前有违刑事谦抑精神。 关键词:转口贸易;内保外贷;逃汇罪;谦抑;
分类号: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