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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独立抑或主附相依: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8-11-24 浏览次数: 2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峙宇(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   要:枉”的基本含义为“不直”,引申为“违法曲断”,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表意核心在于“枉”,其表述形式及表达内容皆引申自“枉”之基本含义。作为犯罪行为的“枉法”内嵌了“受财”的含义。“不枉法”出现于“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并形成固定含义之后,其表意局限于法律术语,表达了“受财不枉法”或“不枉法受财”的含义。唐律中“枉法”与“不枉法”皆为律内“赃罪正名”,具体所指为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两种量刑情节。“不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其表述形式与定罪量刑内容是对“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补充,意图在于强化对“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处罚。随着后世刑律中“六赃”内容与结构的变化,“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加强,形成与“枉法”并列且相对的结构。

关键词:《唐律疏议》;枉法;不枉法;六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