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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的制度设计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8-11-27 浏览次数: 3

民法典中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的制度设计

蔡睿

清华大学法学院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作为连带债务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本质上而论,一人事项发生何种效力,纯由立法者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相应规则。不过,考虑到连带债务为复数债务的性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时,应以发生相对效力为原则。具体而言,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清偿、代物清偿、提存,应生完全绝对效力。抵销亦生完全绝对效力,不过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提出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发生绝对效力,不过应设例外。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发生债的混同时,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免除一人债务时,原则上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不过对于“同一损害负责型”连带债务,应例外地规定发生相对效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的债务时效完成或时效中断,以及获得确定判决,仅生相对效力。对于一人事项所生效力,民法典可在“合同编”中规定,立法技术上,宜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予以呈现。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连带债务研究》(08SFB2034);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17MFXH001);

连带债务; 一人事项; 效力; 民法典;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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