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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信息来源: 中国知网 发布日期: 2019-09-23 浏览次数: 53

论俄罗斯国家杜马的权力制衡功能

王志华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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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俄罗斯议会中的下院,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制衡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和监督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活动方面。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俄罗斯国家权力的运行以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为基础,行使三权的国家机关各自独立。但在国家杜马行使上述立法和监督权能时,却受到来自俄罗斯联邦总统、政府、司法机关的各种制约,尤其是"集权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极大地消减了国家杜马各项权能的实现。这种国家权力运行模式虽然避免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之间的掣肘和摩擦,但从长期来看,却不利于俄罗斯民主进程的发展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表面上的社会稳定也可能为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准备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局面一时还难以打破,反对派虽然屡有发动,却无力影响当前局势,只能等待"普京模式"的结束。而这一模式何时结束和以什么方式结束,则要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也包括难以预测的偶然性事件。 

俄罗斯; 国家杜马; 权力制衡; 普京模式;

D751.2;D951.2;DD911

WTO补贴规则背景下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

张军旗

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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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我国工业产品受到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密集的反补贴调查,有些补贴政策则被诉至WTO,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产业补贴政策与WTO补贴规则存在现实或潜在冲突,主要体现在存在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惯性、传统补贴方式对于政府的便利性以及地方政府很少考虑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应重视WTO义务的履行,并考虑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可允许现有补贴合同履行完毕。应严格避免出台禁止性补贴,需要采取补贴措施时尽量采用非专向性补贴。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WTO补贴规则与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BFX139;

WTO; 补贴规则; 产业补贴政策; 公平竞争;

D996.1

新时代行政法学的使命——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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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行政法学研究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在将"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融为一体统筹设置的背景下,应当对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提出的"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这个命题加以修正,使行政法与宪法相辉映,共同支撑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建设。具体而言,行政法学肩负着论证和促成如下命题的使命: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就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和目标;实现了法治行政,则人权保障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坚持积极提供规范但不忘补充性原则,则法治行政和政治文明也就水到渠成。最为重要的还是确认、承继和发展。只有确认了经典,夯实了基础,找准了问题,确定了方向和目标,才能扎实推进行政法学研究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 

2013年度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行政过程论视野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010372;

新时代;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人权保障; 法治行政; 政治文明;

D922.1

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法案模式析论

汪全胜卫学芝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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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现阶段对人大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加大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力度。人大主导法案起草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人大自主起草;二是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就是人大组织起草小组,吸收对口政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专家学者等人员参加,既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还可以有效防范"部门利益"对人大立法的渗透,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应推广适用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模式。但这种模式的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完善、立法人员的素质具备、立法资源配备齐全等。我国人大应在制度设计、机构设置、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在法案起草的立法源头上,逐步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BFX162; 2016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方立法起草主体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CFXJ02;

人大主导立法; 联合起草; 部门利益; 专门委员会; 人大工作机构;

D921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对人口监禁率的归因解析

刘崇亮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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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人口监禁率存在着较大差别。为了验证造成这种差别的客观原因,运用犯罪学、刑罚学与行刑学的基本原理,对G20样本国家的1990—2014年的人口监禁率与这些国家的同期10多项反映非刑罚性因素与刑罚性因素的数据进行纵向和横向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发现,经验法则上总结出的因素在经过横向与纵向的分析之后,有的能够证实,有的则无法证实。在归因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规律的流变、刑量的客观定在与背后的非理性、行刑权的被动等有关犯罪人口规模的理论图景,显示出监禁人口规模控制的复杂性。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再犯罪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监狱行刑改革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64; 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资助项目;

刑事一体化; 人口监禁率; 客观归因; 理论解析;

D914;D916.7

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以“癌患嘱托杀人案”为视角

王琦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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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存在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也只有肯定了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意义上,坚持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二层次判断是必要的。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要通过条件关系公式来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实施法之期待行为,那么同一死亡结果还会发生吗?同一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死因和死亡时间,当死因明显转换或死亡时间明确提前时,就可否定同一性。在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时,首先要从实行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大小出发;当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时,才要综合考量介入因素是否容易被预想到或显著不相当,以及贡献大小是否严重到压倒性程度。当今各国的实务导向都更加重视规范的不可违反性。对于"癌患嘱托杀人案",应肯定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 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受嘱托杀人;

D924.3;D920.5

论民法典构建物权抛弃规则的路径

尤明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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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是物权得丧变更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应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基于消费社会、风险社会、城镇化、生态文明的时代特征,我国民法典应坚持效率优先,强调物的利用,构建有关抛弃的物权法规则。在具体条文安排上,应区分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分别规定抛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应以物权编的条文为核心,同时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作出相关规定。民法典应考虑公私法接轨问题,为公法规制抛弃行为提供"接口";公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在抛弃危险废物等特殊情形下,例外地否定抛弃行为消灭物权的效力,避免因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无法要求抛弃人承担责任。 

物权; 抛弃; 民法典;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D923

合乘车法律规制的缺漏与完善路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

张素华孙畅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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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乘车平台的发展情势契合了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叙述,可以此作为观察合乘车相关法律规制得失的最佳视角。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人为性、不确定性、恒在性与主观性的特征,与此相对应的风险治理措施包括系统性决策、寻求确定性、筛选排除危险,以及建立风险沟通机制等。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审视之下,我国现行合乘车法律规制具有系统性决策缺失、不确定性增多、未能排除危险,以及风险沟通机制阙如等问题,应当在提升风险决策的整体性、增强风险管控法规的确定性、建立危险排除机制、搭建风险沟通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以达到有效管控风险,维护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风险社会; 合乘车; 法律规制; 社会福利最大化;

D923;D922.296

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反思——自我意思决定、平等主义与刑法技术措施

袁彬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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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取决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及其程度(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政策选择(政策层面)和处理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技术层面)3个方面。刑法技术措施是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所在。"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技术销毁"等刑法技术措施具有物理性、贯通性和不易分割性。对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客观上无法介入人工智能的自我意思决定,将其上升为刑罚方法将极大限制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行为治理,同时也难以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律后果进行区分,并将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分。未来对强人工智能的治理应当采取综合立法方式,以技术措施为依据,赋予其综合法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 刑法技术措施; 自我意思决定; 平等主义;

D924;TP18

基于互联网下电子证据中的最佳证据规则

崔雪丽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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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新类型,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的高度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是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电子证据对还原案件的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在其产生原理和传播形式上彻底颠覆了以原件为h基础核心的最佳证据规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重新构建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特别是基于网络环境中的适用。 

网络环境; 电子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 重新构建;

D915.13

论党内法规清理的功能、困境与出路

欧爱民赵筱芳

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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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清理具有统计、审查、处理、协调等功能,但现行党内法规的清理模式存在主体不明确、清理方式单一、清理标准模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功能的发挥,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主体、完善清理方式、建构不同的清理标准。确立"谁主导制定,谁主导清理"的清理主体原则;明确清理的方式,建立以单项清理、专项清理为主,集中清理为辅的多元清理模式;根据党内法规的不同类型,明确设定应遵循的清理标准,如适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规性标准、时效性标准、形式标准等。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规与国法关系的合宪性调适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AFX008;

党内法规; 清理; 清理标准; 分类清理;


党内法规制度的当代发展与体系化努力

郭世杰

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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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党内法规制度的历史沿革情况,有助于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当代发展,能够理顺党内法规相互之间的前后传承、左右关照等脉络和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目前,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当务之急是实现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努力方向大致从宏观的制度设计层面、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和理论层面等三个维度展开。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体系"重在强调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化"是指运用科学标准对党内法规制度排列整合,实现有机结合、互相呼应和无缝衔接。 

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3262018T22; 2016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规与法律的协调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FXB010;

党内法规; 历史沿革; 当代发展; 体系化;

D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