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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信息来源: 中国知网 发布日期: 2019-09-23 浏览次数: 126

党内法规学; 学科建设; 理论体系“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法治的表与里

杨昌宇

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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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主要包括"东斯拉夫三国"和"中亚五国"共8个国家。苏联解体后,面对复杂的语言问题,语言法治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当前对"一带一路"沿线俄语国家语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语言规划与语言战略等语言学领域,各国语言法治中的基本问题并没有引发法学领域的更多重视。鉴于此,从各国语言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一表象问题入手,对各国语言法治的基本制度构造进行梳理,从中透视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在问题,形成由表及里的分析路径,既可以对各国有更深层的认识,同时也将促进区域性人文合作的深化,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政治与宗教两种核心文化因素的影响力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5BFX029; 2018年度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8SHJD016;

“一带一路”; 俄语国家; 语言法治;

D912.1

“一带一路”视角下的贸易调整援助:政策依据与法律构造

张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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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为推进沿线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提供了畅通渠道,自由贸易需要平衡贸易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贸易调整援助为贸易受损企业提供了调整与协助机制,有益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计划以重获国际竞争力。在政策定位方面,贸易调整援助不仅可为自由贸易提供补偿,而且与"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国际法框架与国内法体系下,贸易调整援助都可作为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探讨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构建时,需要解决援助机构、援助对象、申请程序、援助方式、定期评价等问题。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创新‘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VSJ049;

贸易调整援助; “一带一路”; 关税; 贸易救济;

D996.1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相关问题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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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至今刚好运行了40年。这40年,代表了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历程。期间一共经历了1996年、2012年和2018年的3次修改。第三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与监察法的衔接部分,一共涉及9个条文;第二个部分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反腐败追讨赃款工作,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一共涉及7个条文;第三个部分是与司法改革相适应,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与速裁程序,一共涉及7个条文。 

刑事诉讼法; 修改; 缺席审判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 速裁程序;

D925.2

刑法实践应学会并做好“减法”功课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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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个国家,不但犯罪的多寡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如何适用刑法同样也是这个国家的文明标志。当前我国的犯罪情势总体上还十分严重,因此对犯罪进行"加法式"的刑法适用操作依然是一种必要的常态,但这并不否认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相对而言)可做"减法"的操作空间。在刑法的操作实践中,学会并做好"减法"的功课,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内在需要。"减法"的路径依赖和应有的技术操作最起码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减法"操作;二是犯罪阻却事由的"减法"操作,努力激活一段时间被司法机关已经遗忘的有关犯罪阻却事由的"僵尸"条款;三是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案件中改变"唯刑观念、先刑观念、重刑观念、以刑为主、重刑轻民"等思想观念,拓开扩展刑法实践中"减法"的操作空间。 

刑法实践; “减法”操作; 犯罪阻却事由; 刑民交叉; 行刑衔接;

D924.1

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治理探究

许多奇杨健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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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几乎占到税收违法案件的60%以上,打击虚开行为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但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开"乱象的法律治理存在部门规章碎片化,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性;对"虚开"行为的治理呈现治标不治本,重事后惩处,轻事前、事中治理等局限性。对"虚开"乱象的系统性法律治理要从5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增值税制度;二是建立与完善行刑联动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四是进行"区块链+税务"创新探索;五是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 法律治理; 区块链; 行刑联动;

D924.3

法律发现:法官“找法”的规则新解

赵玉增

青岛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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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法论语境下的法律发现,既可用于指代立法者制定(或认可)行为规范的活动或方法,也可用于指代司法者寻找裁判依据的活动或方法,前者是立法中的法律发现,后者是司法中的法律发现。当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也就是俗称的法官"找法"。由此,法律发现规则也就是法官"找法"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规则主要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发现规则,主要是经过法律发现,发现了可以适用于当下案件的多个法律规范后的选择规则,是法律发现后的"结果"选择规则,而不是法律发现"过程"本身应当遵循的规则。聚焦于法律发现"过程"本身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规则不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规则,应是"以案分类-区别查找""现行有效法体系内查找""穷尽制定法"和"相关-密切联系"等规则。 

2015年度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法律方法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贡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5CFXJ30;

法律发现; 法官找法; 上位法; 以案分类;

指导性案例文本剪辑加工的若干问题探讨

王晓英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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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文本的剪辑加工从而形成最终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文本的剪辑加工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使得最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呈现出论证说理不够充分等弊端。为了使指导性案例更具有说服力,从而具有更为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来源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所进行的文本剪辑加工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监督。 

指导性案例; 文本; 剪辑加工; 问题;

D926.2

哈利维的人工智能犯罪观及其启示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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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维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目的论道德是智能代理成为道德代理的理论基础,也是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理论依据。哈利维将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分为3种不同模式:一是间接正犯模式,即只对策划犯罪的人以及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归责的模式;二是自然可能的后果责任模式,即对无意通过人工智能实体进行任何攻击而只是深入参与人工智能实体的日常活动的程序员或用户归责的模式;三是直接责任模式,仅因人工智能实体自身原因实施犯罪而直接对之归责的模式。哈利维认为,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与威慑,但可以实现康复和剥夺犯罪能力,绝大多数普通刑罚都可以适用于人工智能实体。哈利维有关人工智能的罪与罚,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意志自由论与道义责任论提出了颠覆性挑战。哈利维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缺乏现行法律基础,其理论研究具有探索性与建设性,对处于起始阶段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犯罪; 犯罪主体; 归责模式; 处罚;

D914

权利视阈下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袁曾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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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性问题。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需要考虑人的反身性,否定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论据无外乎人工智能没有意志、缺乏理性,囿于生产工具的特性而缺乏人的欲望与社会性。通过阐释现代权利理论视阈下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机理,考察法律主体扩张进路,探究法律主体资格证成范式,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与资格赋予的可能。在实现人工智能为人类服务的共识基础上,确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限性并明确阈值范围,以减少法律对技术发展造成的阻力。 

201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AFX003;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反身性; 人格减等;

D913

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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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归属模糊是困扰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党内法规学学科的独立设置,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日臻成熟都具有现实意义。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法规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和运行论4个层面的协同推进。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尽快设置独立的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全面启动党内法规学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适时成立全国性党内法规研究团体,及时举办全国高校党内法规学师资培训班,是目前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亟待开展的4项具体工作。 

2018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课题“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WLL016;

党内法规学; 学科建设; 理论体系;

D262.6

党内法规研究的新范畴与党内法治实现的新路径

廖秀健雷浩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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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研究的新范畴,也是党内法治实现的新路径,其集中体现于3个维度:在实践上,党内法规解释是衔接党内法规规划、制定、执行、修改和清理等各个建设环节的纽带,也是落实党内微观治理任务并提升党内治理效能的制度基础;在学理上,党内法规解释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视角的融合创新,党内法规解释学的建设需要借鉴法律解释学的发展经验,以此构建并创新切实妥当的党内法规解释学科范式;在功能上,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建设的有益延伸,更是限权、公正、民主等党内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可有效推动党内治理法治化的整体进程。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理论研究极度匮乏,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实践也存在制度化不力、规范化不足与法治化不够的多重弊端。对此,亟需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学的体系架构,并在理论创新、制度完善与实施保障等方面探索党内法规解释的法治建设路径。 

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重大项目“党内法规制度解释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LS(2017)A01; 2019年度国家信访局信访理论研究重大项目“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AG0101; 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十九大”专项项目“新时代下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理论及体制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XZZXYB-15;

党内法规解释; 研究范畴; 研究方法; 学科范式; 党内法治;

D262.6

本轮司法改革(2014-2018年)的经验总结、问题分析与未来展望

崔永东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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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司法改革(2014—2018年),成绩与问题共存,但成绩是主要的。分别从淡化了行政化、弱化了地方化、促进了职业化、增强了公开化、增进了人道化、推进了科技化、提高了理论化、提升了社会化等多方面概括了本轮司法改革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而问题的存在以及对问题的揭示更应值得人们关注,因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对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优化改革的一个基本步骤。对今后如何进一步优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建议,希望改革决策者能够采纳善言、集思广益,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推出更优的方案。 

司法改革; 成绩; 问题; 优化;

D926

中国监狱法治建设回望与前瞻——从《监狱法》的颁行到再修改

冯卫国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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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出台对推动我国监狱工作法治化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诞生于25年前的《监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订,这将是我国监狱法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举措。《监狱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体现法治、人道、公正、效益等现代法治理念;应将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理念作为监狱工作的主旨;应把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监狱警察履职保障机制的构建、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等问题,作为《监狱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 

2011年度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刑罚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JZ009;

监狱法治; 《监狱法》再修改; 罪犯权利; 警察履职保障;

D926.7

对“社区矫正”法律名称的商榷

刘强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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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重点立法项目,但"社区矫正"这一泊来词作为法律用语存在诸多问题,该词不仅存在翻译上的误差,而且导致对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误解和误导,用该词作为对社区罪犯管理的标签,容易模糊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难以明晰其任务,也不利于在立法中构建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和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社区刑罚执行中多种功能的有效发挥,且与上位法和中央文件的相关精神相悖,不符合立法用词规范、严谨的要求,文中提出商榷,建议将其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的评价与修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AFX012;

社区矫正; 法律名称; 社区刑罚执行; 商榷;

D9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