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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个维度:世界、中国和时代

信息来源: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CUAA 发布日期: 2021-02-01 浏览次数: 11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原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约23000字

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分,私法自治的手段未尽多元。在中国维度,《民法典》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需求,护持了固有文化观念,提供了国家与社会沟通的紧密渠道,但对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制度回应尚欠周全。在时代维度,《民法典》彰显了后工业社会的特色,回应了信息科技和生态破坏的挑战,为特别法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畛域界分略有疏失。《民法典》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建构国和民的融洽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其有效践行尚需司法和学说协力。

一、《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
1.《民法典》世界维度的法理基础。民法典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它具有超越时空、政经环境的“体制中立”的特性,尤其在财产交易领域,这由民法典作为回应普遍人性需求的技术手段的特征所决定。民法典财产法制度无非通过立法确认自发秩序,将其转换为理性秩序,后者也是在朴素交易原则上所作的推演,并尽可能协调自由、安全和效率等多重目标。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就引进了潘德克顿法学,本次编纂民法典依然是以德国法为基础,因此,本身就具有世界维度。

2.《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世界维度的重要体现。(1)强化私权保障的制度建构私权保障和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结构性原理和逻辑起点。一是扩大了平等保护的力度。二是全面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于公法责任承担”原则。三是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四是扩大了特定情形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范围。五是增加了民事权利救济的手段。(2)拓展私法自治领域。私法主体的自我决定和自我责任是民法典的出发点,通过行为自由和形成自由,设立、变更、确认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晚近民法的发展趋势便是在私人生活的诸领域强化个人的决定权。《民法典》在私法自治方面也有较大的制度革新。一是提升了契约自由的品质。二是拓展了婚姻自主权。三是更尊重遗嘱自由。四是确认了自甘冒险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抗辩事由。(3)完善物的归属秩序,丰富物权类型。一是补充了添附制度。二是增加了新型物权。(4)细化市场交易规则。《民法典》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是细化市场交易基础规则,这集中体现在物权领域和合同领域。物权领域内最明显的是修改和完善了担保物权规则,择要如下:一是引入价金债权抵押优先权(PMSI)。二是扩大抵押权追及权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三是预留了统一动产登记的制度空间。四是基本建立了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次序规则。合同编对《合同法》的改动很大,更有助于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和计划这一最重要的功能。较为重要的制度变革有:一是增补债法总则的实质内容。二是细化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合同履行规则,并为化解和分配合同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手段。三是确认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登记能力。

3.《民法典》世界维度的缺失。整体上看,《民法典》敏锐地把握了世界维度的精髓,不仅引入了比较法固有的共同规则,而且引入了最新发展的制度,尤其是动产担保物权领域,但在这两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失。《民法典》未规定后位继承。同时,《民法典》将居住权的目的限于“生活居住需要”。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
1.《民法典》中国维度的法理基础。民法典内容的国别差异终究存在,且不论亲属和继承等固有法领域,即使财产领域也如此。其根源在于,民法提炼和表达的是特定时空下民众社会生活的规则,它必须发掘民众的生活世界,包括意义、情感和价值等主观世界。中国民事立法向来重视中国元素,且在交易领域也不例外。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一直以西方的“他者”面貌出现,学界多以“冲击—回应”和“国家—社会”两种路径分析中西关系。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经验的意义提升,中国和他国完全可能产生“主体间性”,中国经验也可以获得某种知识的通约性。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民法典》蕴含必要的“法的中国性”,其意义亦不可小觑。

2.《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中国维度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编纂的宗旨之一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1条),很多领域的多个制度都体现了中国元素。(1)社会领域。一是《民法典》第10条将见于《合同法》和《物权法》零散规范中的习惯,上升为一般性的补充法源,殊有助于沟通国家与社会、现代与传统。二是《民法典》采取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法人三分法。三是回应了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2)经济领域。一是将土地权利“三权分置”法律化。二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第99条),有助于明确农村土地权属主体,改善农村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集体资产流失。(3)文化领域。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文化的固有法。《民法典》在这些领域亦回应了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一是强化“家庭”共同体的建设并扩张其功能。二是增设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制度。三是增设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四是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五是完善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制度。六是完善了离婚时的矫正补偿制度。

3.《民法典》中国维度的缺失。《民法典》的中国维度关乎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其中诸多问题需要政治决断。对这类问题,《民法典》均未明确。如《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未明确如何续期、是否缴费以及缴费标准的问题。此外,《民法典》在三个领域的中国维度上尚存在缺失:其一是合同领域的有名合同的类型。其二是婚姻领域的非婚同居关系和彩礼。其三是继承领域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三、《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
1.《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法理基础。民法典“体制中立”的理论叙事强调民法典从“马车时代”直接跨越到“互联网时代”的稳固性,很少提及时代维度。然而,必须承认,任何时空的民法典都具有特定的时代烙印。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正当性在于,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必须契合时代需求才能体现民族精神。

2.《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的重要体现。从《民法总则》开始,立法者就开始强调立法要反映时代特色,《民法典》在诸多领域也成功地反映了时代特色。
(1)民事权利体系的全面建构。《民法典》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在比较法上堪称罕见。它集民事权利之大成,确认了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总则编中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予以细化。《民法典》的诸多规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观照。(2)回应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挑战。《民法典》相当重视回应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挑战,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3)践行生态保护理念。《民法典》第9条将生态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顺应了强化生态保护的时代要求,《民法典》的具体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合同编增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二是侵权责任编采纳了学界区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和生态修复责任这种新方式(第1234条、1235条)。(4)顺应“商化”社会的法律新需求。中国社会在经受改革开放40余年的洗礼和经贸全球化的冲击后,已深深打上了市场逻辑和经济规律的烙印,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了强烈的“商化”特征,这对中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合同编还新增保理合同这种纯商业合同。可以预见,《民法典》的践行将进一步模糊民商法的界限。

3.《民法典》时代维度的缺失。中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可能就在于它的时代印记,诸多体现时代特色的规范均值得肯定。唯一值得反思的,可能是立法者如何处理作为社会基本法的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总之,《民法典》的世界维度以普适性原理、制度和规则为旨归,通过理论理性实现;中国维度使《民法典》与民族生活相互涵蕴和护持,经由实践理性察知;时代维度使《民法典》向未来开放,需要先知先觉的智慧。三种维度共存表明,《民法典》同时蕴含了过去、现在和未来。民法典的编修是国家治理能力达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意味着国家愿意容让社会、呵护民事权利以实现国与民的命运相连。民法典对族群人生和人心的观照,表明国家同时也是国民的“法律共同体”,而民法典的权利法品质,又满足了个体美好生活的需要:“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民法典确认了生存权(人格权、物权等)和发展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不仅让人成为人,而且让人活得更好。民法典堪称“富民强国的培本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