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作者信息标注格式规范
信息来源: 学报编辑部 发布日期: 2021-03-10 浏览次数: 13
1.作者为1人的,须依次列明作者姓名、最高学位(含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工作单位(含二级部门)、职称或职务(同时具备的,只列明职称)、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不列注)。 【举例】 ①张××,中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②李××,中国××大学教授。 ③曹××,法学博士,上海××大学副教授。 ④林××,中国××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⑤孙××,法学博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 ⑥刘××,法学博士(如系硕士学位不注明),××省司法厅×××处副处长。 ⑦郭××,法学博士(如系硕士学位不注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⑧林××,中国××大学法学研究生(即硕士研究生,一般署名于第二作者)。 2.作者为2人的(原则上不列明第三或以上作者姓名),须按作者排名顺序,依次列明作者姓名、最高学位(含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工作单位(不含二级部门)、职称或职务(同时具备的,只列明职称)、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不列明)。 【举例】 ①杨××,法学博士,××大学副教授;王××,法学博士,××大学讲师。 ②张××,中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中国××大学法学研究生。 3.除社会科学院二级部门外,其他单位二级部门(含研究中心等)一般不予列注,但作者强烈要求注明的,可以酌情列注。 【举例】 ①金××,法学博士,××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4.作者职称为教授或教授、博士生导师的,不再列明其学位。 【举例】 ①杨××,中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与博士生导师之间用逗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 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