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刊要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06期

信息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1-03-21 浏览次数: 809

【上合组织法治


1、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研究


作者:郭天武(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澈(中山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   要:《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根据香港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第23条立法需依次经过提案程序、三读程序以及生效备案程序。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首次进行第23条立法时,在提案程序与三读程序中存有不足之处。近几年的香港立法会“拉布”现象给第23条立法程序又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过去第23条立法的经验以及现在第23条立法的阻碍,未来第23条立法应在各个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改善。在提案程序中,香港特区政府应引进非政府机构并发布白纸草案。在三读程序中,香港立法会应遏制“拉布”行为,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应巩固与政党的合作。在生效备案程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监督确保第23条立法质量。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第23条;拉布;立法程序



2、论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

——以俄罗斯反腐经验为例


作者:李景华(法学博士,鲁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是理性认识腐败成因。中外学者从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的角度以及运用社会控制和社会结构理论研究得出的腐败成因理论,均不能揭示腐败的系统成因。腐败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腐败是人性、权力、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政体、制度等多层级、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腐败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以问题为核心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做跨学科研究。本文引入社会冲突理论,借鉴科塞、齐美尔关于社会冲突功能的观点,运用多学科科际整合研究方法,提出腐败成因是一个系统结构——直接原因是社会控制失效、基本原因是社会结构失衡、根本原因是社会冲突异化,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治理腐败的根本路径是发挥冲突的正功能、形成合理社会结构和有效社会控制。


关键词:    腐败成因;社会控制;社会结构;社会冲突;系统结构



【法学前沿】


3、监察法视野下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界分

——以监察程序的完善为重点


作者: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娜娜(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   要: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处置权为一体的反腐新格局,针对性完善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不过也应当注意到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本质不同,然而两者的差异性在监察法中体现得并不明显,尤其是监察程序的同一以及调查措施的共用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两者的界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察程序的完善不仅是还原两者界限的需要,更是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把握好惩治职务违法犯罪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点是监察程序完善的基本方向,推动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察程序分离、规范留置调查措施的适用、完善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是监察程序后续完善的重点。


关键词:监察法;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监察程序



4、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作者: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摘   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的法律性质。认罪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具有客观效果而不要求具有悔罪等主观效果。认罚是实质层面与形式层面的统一,不要求积极退赔。从宽处罚原则上为从轻处罚,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宽处罚不应受特别的幅度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应当采取必减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适用于所有犯罪。认罪认罚必须在刑罚宣告之前,且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才能从宽处罚。认罪与认罚不需要同步。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必减原则



5、美国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及启示


作者:张平华(烟台大学教授);时诚(烟台大学法学研究生


摘   要:美国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再到多元化设计的发展历程。为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各州将因果关系、过错、损害严重程度作为其归责基础。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体系内部因素、经济社会因素与法律功能、可投保性等 3 个方面。我国法律整体趋向于通过责任要件落实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可救济性;影响因素;可投保性



6、环境侵权事实的规范内涵


作者:林潇潇(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为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并充分发挥对群众利益的救济作用,有必要站在法律解释的立场上,以既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环境侵权事实加以理解。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环境侵权事实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属于环境侵权事实,造成生态破坏并致害的行为人,只需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并由于有害物质的“危险特性”造成的环境不良影响;此外,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进行的能量释放或类似活动,虽然不会对环境媒介造成长久性的损害,但能够不加物质性接触而直接作用于人身、财产,一般在社会认知上被作为“污染”看待,这种情况属于“拟制型污染”,视作污染对待。生态破坏是对不便归入“环境污染”的环境问题的兜底性概括,对之难以抽象出一般性的标准。


关键词:环境侵权事实;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7、伪造发票犯罪立法评析与完善


作者:王佩芬(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为了惩治税制改革时期猖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法上将“伪造发票犯罪”从“伪造票证罪”中分离出来,分设为 3 个罪名,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标准。罪名的细化导致诸多的理论分歧与适用疑难;分发票类型设置罪名并且差别化量刑并不科学。电子发票新形式的出现,影响到伪造发票的犯罪形式与立法趋向。因此,建议从立法上进行罪名简并、刑罚轻缓。


关键词: 伪造发票; 变造;擅自制造; 形式伪造; 实质伪造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8、韩国人工智能规制现状研究


作者:尹玟燮(法学博士,韩国消费者院责任研究员)

译者:栗鹏飞商法博士,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 淼韩国成均馆大学商法博士生,韩国企业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日益高涨,产业领域使用人工智能的事例也在不断地增加。韩国对人工智能的观点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但整体上趋向于积极应对。一方面不断推进人工智能的应用,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尚未建立。虽然韩国已经制定了《机器人伦理宪章》,也在智能机器人的开发与普及、数据垄断等方面有所尝试,但是,其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内容并不明确,目前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期待未来能够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数据卡特尔;人工智能;韩国;规制现状;消费者保护



9、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


作者:[ 美 ] 布赖恩特·科比沃克·史密斯(南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译者:陈吉栋(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晨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   要:工程和法律,二者乍看之下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学科,但细究而言却存在很多共同点,为了避免对这些共同点所涉概念的定义产生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将工程技术领域与法律领域进行有机结合,依次从系统、语言、使用和使用者这四个维度出发,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为例,运用定义解析、举例说明、逻辑辨析等方法,论述了对其中所涉核心概念进行精准定义的重要性,从而得出“律师和工程师可以也应该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这一结论。虽然以机动车的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主要范例展开论述,但其内容及观点亦可广泛适用于机器人技术。


关键词:自动驾驶;机器人语言;系统;边界;要素



【法治中国】


10、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区域治理及其法治和宪法保障


作者: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全面系统地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既要从横向维度,即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来协力推进;又要从纵向维度,即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一盘棋到开展和优化区域治理,以实现区域协调、均衡发展。区域治理的类型多种多样并由诸多要件构成,区域治理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健全其法治保障和宪法保障。我国区域治理的法治保障已经类型化为“区域法治”,区域法治研究正方兴未艾,区域法治建设也正在有序地逐步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呈现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特别关注国家治理体系的纵向维度并加强其法治保障和宪法保障的新形势,因此,使区域治理这一重要问题“入宪”应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区域治理;区域法治;宪法保障



11、法治建设与改革关系刍论

——基于法治概念不断完善的视角


作者:侯学勇(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摘   要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与改革开放过程关系密切。法治建设是政府大力推动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法治与改革既对立又统一,法治建设源于改革又超越了改革,并最终引领改革方向,调控改革力度。法治与改革关系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受人们在不同阶段对法治概念有不同认识的影响。理性审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当前法治改革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法治建设;改革;法治概念



【司法实务】


12、网络环境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杜邈(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郝家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为了应对恐怖主义的新特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为反恐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刑法保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使用,行为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方式,从随身携带或在其住所、车辆等处存放宣扬恐怖主义物品,逐渐转变为利用信息网络获取、储存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对非法持有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物品、主观方面和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准确认定,切断境内外恐怖势力传播暴力恐怖思想的网络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恐怖主义;非法持有;信息网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