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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发布 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信息来源: 中国法学创新网 发布日期: 2021-08-28 浏览次数: 10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牛旭东 见习记者朱玲)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进行了解答。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最主要来源。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越级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申请监督权利有效行使的情况。就此,张相军给出提示:“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张相军还指出,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此外,张相军表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