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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与识别应考虑典型场景

信息来源: 中国法学创新网 发布日期: 2021-11-29 浏览次数: 10

2021年1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其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这为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具有鲜明的交互性,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场景。但不同的社会场景具有不同的性质及特征,对个人信息亦有各自的解析逻辑,其互动风险的高低随着不同的社会场景而变化,如果仅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已经确立的7个静态角度识别敏感个人信息而不结合具体场景评估个人信息所受的风险,则会忽视具体场景给个人信息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把敏感个人信息错误地视为一般个人信息,使个人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准确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不应只关注个人信息内容,还应为外部动态场景介入提供空间。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将具体场景融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以弥补上述标准难以反映动态条件变化的不足。即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要考虑场景的类型、行为者的身份、数据的类别以及个人数据传输原则等因素,关注个人信息披露和流通是否符合特定场景的合理性规范和信息流通规范,从而把对个人信息属性的判断置于更为确定的风险评估环境当中,并在不同场景下建构出不同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因此,在结合个人信息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个人信息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是否带来了更高法益侵害风险,以明确其个人信息的敏感属性,可以为识别敏感个人信息提供新策略。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提高识别敏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把握科技场景的特殊属性。自动化决策是当今对敏感个人信息运用最为广泛的科技场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它与传统应用场景不同,其决策过程展现出较强的交互属性。在电商领域,有的网站通过对姓名、邮寄地址、购物记录等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从而实现个性化推荐。这使得仅根据现有立法确立的识别标准进行判定,上述信息既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确立的7种敏感个人信息,也难以将其与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人格尊严相联系。但在实际场景中个人信息被去标识化后,平台又将这些碎片化个人信息转变为聚合信息,从而实现“广告推送”与“精准画像”。这一系列决策行为使得用户困于被大数据设定好的“信息茧房”之中,妨碍个人自主选择权。因此,若不能把握自动化决策场景的交互属性,就难以意识到被决策前的个人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敏感个人信息。

  关注紧急场景的应激情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新增确诊病例时有发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要求我们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场景具有常规化的处置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紧急事件亦具有某种程度的典型性。该类事件通常具有以下两类性质:一是发生上的“不可预见性”,二是社会整体的“应激性”。在应激状态下,人们平常的守法行为偏好会改变,对与该事件相关的个人信息极为敏感,甚至带有一定程度的破坏性。以重庆首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2020年7月14日,有媒体刊发“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消息,重庆扬啟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发布文章《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该名单涉及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等个人信息。该文章在朋友圈大量转发后,对涉事消费者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在一般场景中,将以上信息视为一般个人信息或许不会引起关注,但正是由于紧急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极易对该类个人信息流于情绪化,以至于突破法律运用曝光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使得被泄露个人信息的公民受到社会的歧视性对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考虑到紧急场景下的应激情绪,与紧急事件相关联的一般个人信息也应被视为敏感个人信息。

  提高社交场景的警惕意识。相比于前两种典型场景,社交生活是离个人最近但却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场景。许多人往往倾向于利用个人信息为自己谋求极大便利,但却很少意识到,倘若稍有不慎,则使自己完全暴露于信息社会中,毫无隐私可言。比如甲在餐厅预订晚餐时留下了个人的姓名和电话,用完餐后即收到了来自影院的优惠购票信息,为甲推荐饭后娱乐活动。正是基于个人信息在社交场景中高度的“可分享性”,甲在餐厅预留的个人信息被分享至其他相关企业或者个人手中,才能够对其下一步行为做出预测。个人电话或者姓名被不同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不同社交场景中反复处理利用,为其在生活中创造出不同的“生活习惯”。此类一般个人信息在进入社交生活场景之前,并未指向个人行为的预测,亦不存在侵害个人自主选择的可能。保证个人更加自由而不受侵扰地生活于社会之中应是大数据时代造福人类社会的应有之义,亦是人格尊严的内在要求。行为模式预测得越精准,则其对行为自由的侵害程度越大。综上,如果我们对社交场景中可分享的个人信息警惕性不足,则难以识别该类敏感个人信息。

  做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不仅有利于信息处理者更好利用个人信息,增进社会福祉,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裁判中的不确定性,维护社会公正。

  (作者:□特约撰稿 郑浩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