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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要目

信息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2-05-23 浏览次数: 10

 

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昌雨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公开情况

二、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

三、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利用的合理范围

四、作为择出机制的个人拒绝权

五、结语

摘 要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关键词 裁判文书 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合理利用 个人拒绝权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孙 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民法典适用问题创新研究团队成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制度的适用情形

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双罚制”的处罚对象

三、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执法主体的确定

四、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五、结语

摘 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制度。在双罚制下,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将是高额罚款执法的重点对象。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作为高额罚款执法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顾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统一性。高额罚款责任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时,均应遵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建议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将行政高额罚款纳入其中。

关键词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高额罚款 双罚制 民事责任



 

破除隐私计算的迷思:

治理科技的安全风险与规制逻辑

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治理科技的逻辑怪圈

二、治理科技规制范式的“失效”:以隐私计算技术为例

三、治理科技规制范式的理论转向

四、反治理风险的规制图谱

五、结语

摘 要 在数据要素化国策下,治理科技是强监管形势的适应性产物,兼具“合规”和“赋能”的双重属性。然而,多方利益失衡、责任主体虚化、过程监管薄弱等结构性问题,催生了“赋能”反噬“合规”的反治理风险。诸如隐私计算等技术虽然以数据安全处理作为技术目标,但始终无法破除“治理—反治理—再治理”的逻辑怪圈。区块链、人脸识别、算法推荐等技术的规制实践已经证明,法律规制固有的“一对一”模式正在疲于应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因此,治理科技的反治理风险规制应当回归到“法律、技术、市场和社群”的协同规制图谱中,实现“代码即法律”和“法律即代码”的双向治理效果。

关键词 治理科技 反治理风险 隐私计算 协同规制图谱 数据安全

 



创新规制的时间逻辑

王首杰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把握创新规制时机的重要性

二、难以厘定适当创新规制时机的成因

三、创新规制起始、转换和终结的时间逻辑

四、创新规制时间逻辑的适用

五、结语

摘 要 创新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破除旧制度弊端的良药,因此创新规制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创新规制之所以复杂和繁难,源于创新一直处于变动不居之中,规制者需“捕捉”动态并适时妥当回应,过早或过迟规制都难以达成规制目标。要实现促进创新健康发展的规制效果,妥当的规制内容和适当的规制时机都必不可少。但令人遗憾的是,创新规制中时间要素的重要性被严重忽略。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创新规制时机的抉择更为重要,对时间要素的忽略尤为影响创新规制效果。创新和规制都具有两面性,创新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规制策略具有灵活多变性而规制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此针对不同的创新,灵活规制内容的因时制宜颇具难度。基于规制理论与时间结合的视角,可以在一般规律层面探究创新规制具体措施的起始、转换和终结的时间逻辑标准,进而厘定创新规制内容起始、转换和终结的妥当时机。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创新 规制 时间逻辑

 



论数据权益定价规则

包晓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齐延平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数据权益定价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权益定价的参考因素与方法

三、数据权益定价的类型区分

四、数据纠纷中的权益定价

五、数据领域行政罚款数额的计算

六、结语

摘 要 数据领域纠纷解决的关键是数据权益定价。影响数据权益定价的因素是多元的,各方应当在综合考量数据横纵向容量、质量、来源、互联性以及与特定法益的关联性等因素后,衡平选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作为数据权益定价的基础,进而依据应用场景与数据类型确定其法律属性及定价方案。公共数据应以调用频次确定指导价,联盟数据应按主体差异区别定价,作为服务对价与作为商品的数据则应侧重市场主体合意定价。在纠纷解决中,涉及数据迁移的,数据迁出/入方应通过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补偿数据收集方;涉及数据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在成本法和收益法区间内,综合考量数据类型、当事人过错程度与责任能力、侵权行为性质与严重性等因素后予以酌定;涉及行政罚款的,应优先选择区间倍率计算方法来确定罚款数额。

关键词 数据权益 定价规则 数据类型 损害赔偿 行政罚款



 

平台经济用户的责任规则重构

——基于未授权支付的研究

黄尹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元宇宙研究院、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未授权支付损失分配规则窘境与《电子商务法》的因应

三、未授权支付损失分配规则中“用户过错”的反思与续造

四、结语

摘 要 未授权支付曾因没有法律统一规定,请求权基础存在差异空间,既有裁判多基于过错原则的侵权法路径,对非专业而常有过错的用户不利。围绕银行卡有无形成不同规则,徒增成本。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讨论电子支付即为已足,行政规制措施也并未打破“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电子商务法》建构统一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体,融合不同请求权,创设严格责任。“用户过错”作为要素的免责事由是全有或全无规则,法律目的是有限列举服务提供者免责范围。结合立法目的和因果关系理论,《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免责事由应限缩解释为:用户重大过失或故意实施违反第57条第1款法定义务之行为为主要原因导致未授权支付发生,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无过错时,后者方可免责。也即,用户合理程度尽到安全工具保管义务即可。

关键词 电子支付 平台经济 严格责任 因果关系 金融科技

 



数学方法能否证明法律问题

何柏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数学对法学学科影响等级分析

二、几个著名数学定理对法学的影响

三、数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法律问题

四、结语

摘 要 越来越多法学界的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数学方法的运用,并开始关注能否用数学方法证明法律问题。就目前数学对法学的影响来说,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已经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在科学原理和经验定律的定量表述、数学模型的表述研究和证实以及用数学模型来获得科学洞察力这些方面,虽然不乏成功的实例,但也揭示了数学的影响有待加强。法学研究只有广泛进入这几个方面,数学论证才会成为法学研究的常态,法学研究才会更加深入。总之,法学问题或法律问题,用数学方法是可以证明的。

关键词 数学方法 证明 法律问题 数学定理



 

人民检察院性质的理论辩思

——“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史考察

王海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生成:人民检察院性质的关联理解

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转用:人民检察院性质的中国阐释

三、“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入宪:人民检察院性质的最终定型

四、结语

摘 要“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定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概括定位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是基于对苏联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理解而创造出的中国式新概念,逐步在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转用到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上,并基于一般监督和司法监督职权的阐释,融入和适应当时的政治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正式入法成为法律概念,概念界定侧重司法监督,随后在1982年《宪法》中成为宪法概念,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由此定型。随着检察制度改革,“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内涵在法律监督职权维度下不断得到充实。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性质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

 



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

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

宋春龙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论检讨

三、“相应的补充责任”程序内容的实践检讨

四、“相应的补充责任”程序内容的再界定

五、结语

摘 要“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实体内容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层,前者表现为承担责任的补充性及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则以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为核心。然而程序内容的研究过度强调外部关系,未能系统回应实体的两层关系,且研究起点呈现不确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向科学化、体系化发展。实践分析表明,“起诉”的任意性导致诉讼形态类型不固定且相互冲突,外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内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则因忽视“追偿权”而呈虚无化的状态。《民法典》颁布后,面对此理论困境与实践怪状,程序研究应就实体内容中的内外关系作出全面回应:针对外部关系,应明确“相应的”不具有实质性内涵,识别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标的,并在执行阶段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确影响起诉的特殊诉讼要件。针对内部关系,应将追偿权限定在执行阶段行使,优化追偿权的认定及执行程序。

关键词 相应的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诉讼标的 追偿权

 



作为意思表示撤销原因的动机错误

高一寒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性质错误作为可救济的动机错误

二、德日民法中对特殊动机错误的救济

三、我国对特殊动机错误的救济

四、特殊动机错误救济规则的构想

五、结语

摘 要 所有动机错误都是非重大错误的观点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为特殊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影响动机的同时也影响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其具备重大性,某些情况下也应被救济。动机错误是关于事实认知与现实不一致这一风险分配的问题。在我国,该风险以往主要由意思表示人承担。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动机错误的救济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限制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只能以重大误解作为曲折的救济途径。当下,对动机错误的厘清、界定和作出一般规定,有助于解决对动机错误的模糊态度和司法裁判界限不明等问题。从德日民法关于该风险的具体处理情况来看,可以通过立法使特定情形下的动机错误以一般化的规则得到救济。通过研究德日相关法律的沿袭变革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形势可知,在动机错误不应由意思表示人独自承担责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应当产生意思表示被撤销的效果。具体而言,当出现协议约定的动机发生错误、接受人诱发的动机错误抑或是接受人知情并利用动机错误这三种情形时,动机错误应当被撤销。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意思表示的撤销



 

刑事错案与鉴定意见:复杂关系的实证考察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官胜男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刑事错案中鉴定意见的类别

二、鉴定意见自身诱发刑事错案的可能

三、鉴定意见的不当审查与认证更易诱发刑事错案

四、合理打造与鉴定意见相关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五、结语

摘 要 刑事错案产生于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近年来备受公众关注的已纠正刑事错案中不乏鉴定意见,其与刑事错案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通过实证分析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一方面,大多数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的生成无关,少数自身存在缺陷的鉴定意见,也因不涉及案件核心事实而不会对案件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另一方面,鉴定意见的不当审查与认证更易招致错案风险。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可靠,可以降低鉴定意见诱发刑事错案的可能;建立完善的鉴定意见审查与认证机制,可同时防范由鉴定意见自身存在缺陷以及由鉴定意见的不当审查与认证诱发的刑事错案。

关键词 刑事错案 鉴定意见 实证研究 证据审查

 



数字社会的法学教育因应

——基于新文科建设视角的理论考察

危红波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现状与审思: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挑战

二、形势与回应: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的转型驱动

三、责任与变革:建构新型法学教育的体系重塑

四、结语

摘 要 在信息革命的强劲驱动下,新文科、新法学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时代要求。这就使得法学教育面临着法学理论知识的数字更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复合探索、法学人才市场的供需重组等严峻挑战,法学教育转型已经势在必行。这既是构建数字社会秩序的需要、推进数字法治转型的需要,也是确立中国法学自主性的需要。因此,亟须确立面向数字法治的教育理念,塑造根植数字法学的知识体系,构建深度交叠互动的教育模式,进而为“数字中国”战略实施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

关键词 新文科 新法学 数字法学 法学教育 数字法治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规则构造

——以13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雷雨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法性继承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三、法院适用违法性继承的理论与现实障碍

四、违法性继承司法审查规则的技术性构造

五、结语:在应然与实然之间

摘 要 对于违法性继承适用条件问题,虽然行政法理论研究尚显不足且法律从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司法判决的立场和理据已并非完全恣意。各地法院不乏先行先试者,对违法性继承的适用依据、条件、标准等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因此,剖析个案判决中的违法性继承适用思路,是一种极为必要且稳妥的研究路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语境中,法院是在最广义的范围上使用违法性继承这一概念的,但不同法院的判决之间往往呈现完全悖反的立场及论理路径,稽其缘故,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掣肘,司法审查技术阙如,以及行政诉讼相关辅助功能缺失等因素联系最为密切。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赖于对违法性继承司法审查标准、模式等实操性规则的明晰化,又有赖于现行行政诉讼法上若干诉讼规则的同步完善化。

关键词 违法性继承 关联行政行为 判例研究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