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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2023年第04期目录及摘要发布

信息来源: 暨南学报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3-04-29 浏览次数: 10

文学研究

论明清小说命名的文化内涵

蔡亚平,程国赋

论《金瓶梅词话》书信文体的特点及功用

史小军,欧阳娉


人工智能研究

人工智能危及学术职业?

——知识创新的分析视角

张务农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徐家力


新型权利论坛

占有理论下数据持有者权的建构

云晋升

智能驾驶数据治理框架研究

雍   晨


绿色经济专题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OFDI的绿色创新效率

章志华,贺建风

智能服务、生产要素替代机制与绿色转型

——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陈 岩,徐 玢


公共管理与政治学

人民陪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司法路径

——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实证考察

王   翔,于晓虹


知识产权研究

论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戴   哲



第04期摘要


文学研究


论明清小说命名的文化内涵


作    者:蔡亚平、程国赋,暨南大学文学院。

摘 要:小说命名是中国古代小说创作中最直观、最直接的外在形式之一,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出不同时期小说作家的创作思想和文学观念。论文立足于小说文本,从文化学研究视角切入,探讨明清小说命名所体现的文化内涵与时代特色,重点阐述明清小说命名与民俗文化、科举文化、避讳文化等之间的关系。“三言”、《金瓶梅》《红楼梦》等小说中的人物命名折射出寄名、七夕“乞巧”等民俗文化;《女举人传》《女开科传》等小说命名包含科举因素,《封神演义》《镜花缘》等以金榜、题名录形式设置“榜”式结构的小说更是与科举文化密切相关;《水浒传》《红楼梦》《七侠五义》等小说中的人物命名反映了明清时期的避讳文化,“避讳”对相关小说的情节设置和人物塑造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明清小说;命名;民俗文化;科举文化;避讳文化


论《金瓶梅词话》书信文体的特点及功用


作    者:史小军、欧阳娉,暨南大学文学院。

摘 要:《金瓶梅词话》中的书信主要分为公务信函、情书、家书及亲友书信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书信因写作者身份、写作场合、文本语境的不同,呈现出相应的文体特点。通过书信可以透视人物形象的多样性,暴露官场的畸形生态,展现晚明的礼仪与经济文化,并将西门府内外世界有机连接,展示出更广阔的活动场景。探讨《金瓶梅词话》书信文体的样态与功能,有助于了解《金瓶梅》文本的演变轨迹,进而考察明清长篇章回小说文人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瓶梅词话》;书信文体;特点;功用


人工智能研究


人工智能危及学术职业?

———知识创新的分析视角


作   者:张务农,河南大学教育学部。

摘 要: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社会生活,其对知识创新的影响进而对学术职业的挑战值得认真探究。鉴于以Chat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自然语言处理方面的显著进步,而语言既是人类的本质特征,也是知识创新的操作系统,本研究以 ChatGPT为例从知识创新视角分析人工智能取代人类工作的可能性。研究通过概念分析,进而从创新意向、创新水平与特点、创新伦理三个维度,讨论人类学术工作被机器替代或影响的现实可能性,并对ChatGPT进行测试,验证人工智能承担知识任务的实际效果。研究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创新意向,因此知识创新任务仍需由人类发起、主导和审查;在创新水平上,人工智能在承担组合性创新任务中优势与缺陷并存,在承担探索性创新任务上表现最好但难掩瑕疵,它根本上不能胜任变革性创新任务;在创新伦理上,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的伦理判断能力而是受制于人类植入机器的代码。相较于其在知识创新方面的表现,当前人工智能在创新伦理方面的表现更弱,无法代替人类,反而为人类知识分子提出了新的思考课题和任务。尽管如此,人工智能正深刻影响着人类的学术生活,人要养成与人工智能有效合作的能力,包括人类智能与机器智能融合的科研思维、设计和操作能力,以及对其反思批判的能力。

关键词:创新意向;知识创新;创新伦理;智能科研;ChatGPT;学术职业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作    者:徐家力,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作品;约定主义


新型权利论坛


占有理论下数据持有者权的建构


作    者:云晋升,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摘 要:数据财产权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得以法定化和正当化。数据持有者权的认定需要以现行法为依据。数据的控制与物的占有具有同质性,数据控制就是数据持有者对数据的事实支配状态。占有保护规范可以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保护。数据收集的合法性是数据持有者获得占有事实状态的前提条件。占有状态表现为对数据的任意调取能力和对数据的占有意思。在数据流通的过程中,侵占表现为对数据接口的侵入、共享和规避。数据持有者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从而保护了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为未来数据交易创设了可能性。数据持有者权的占有定性既保护了数据持有者的利益,也有效促进了数据的合理流通。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占有;控制;权利


智能驾驶数据治理框架研究


作    者:雍晨,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

摘 要:智能驾驶产业极速发展带来了数据安全隐患,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智能驾驶数据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一来传统的财产权数据保护路径无法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二是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需要落脚于智能驾驶这一具体领域,场景化的构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数据治理框架。在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双方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的现实背景下,治理应当转以法经济学领域“卡—梅框架”理论为逻辑起点,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将数据类别化,分类配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以平衡数据安全与公益性的价值取舍。最终,落脚于数据控制者的管制性规则设置,行政权力的辅助可以实现数据主体与控制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均衡。

关键词:数据治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卡—梅框架


绿色经济专题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OFDI的绿色创新效率


作    者:章志华,广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贺建风,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摘 要:本文基于修改的内生增长模型,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OFDI逆向技术溢出的非线性关系。首先选取2003-2018年我国大陆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并借助三阶段SBM-DEA方法测算了绿色创新效率;在检验到绿色创新效率的空间自相关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效应后,构建了动态空间面板模型,实证研究了OFDI逆向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门槛效应。回归结果表明,当知识产权保护处在较低水平时,OFDI逆向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为负;只有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过门槛值后,OFDI逆向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才明显。在异质性分析中发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OFDI逆向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效率影响的单一门槛效应在国别、行业、地区数据分析中也得到验证。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绿色创新效率;动态空间面板模型


智能服务、生产要素替代机制与绿色转型

——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作    者:陈岩、徐玢,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基于2019年中国制造业969家上市公司数据,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智能服务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智能服务显著提升了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成功实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生驱动力。从路径机制来看,智能服务能通过技术要素和劳动要素对资本要素的有效替代,从源头上促进企业绿色转型。通过区域异质性分析发现,受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影响,新基建对智能服务绿色转型效应发挥具有重要作用。以上结论表明,制造业绿色转型的政策重点是,围绕发展智能服务,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和配套机制,通过新基建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外溢性,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智能服务;绿色转型;生产要素替代;新基建


公共管理与政治学


人民陪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司法路径

——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实证考察


作   者:王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于晓虹,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司法、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表达形式,是新时代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司法路径。本文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视角出发,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司法大数据实证追踪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度、组织、范围和效能。研究发现,人民陪审能够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宽广的施行空间;人民陪审所包含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深刻影响司法决策;人民陪审所生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于人民司法,不仅拟合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也预示着一种全新的司法治理技术的诞生。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司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大数据


知识产权研究


论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

合理性及其限制


作   者: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善意取得规则是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上,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表态支持,但仍有许多法院提出反对。从域外法上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此亦存在分歧,前者普遍持反对意见,后者则相对支持。面对这些争议,我国不应简单地追随某一域外法的观点,而应当回到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源,并结合我国制度实际加以分析。不同于多数域外国家,我国发明专利权与商标权能够因登记而产生权属公示力,应当准予对这一公示产生信赖的善意第三人取得专利权与商标权。但并非任何知识产权都可成立善意取得,对于著作权而言,其权属外观无法产生公示力,无论是占有还是登记,他人都无法产生信赖利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对此不应适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善意取得;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