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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目录与摘要

信息来源: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3-06-19 浏览次数: 11

《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四重维度”论
范进学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逻辑
张  震

智慧法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刘艳红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ChatGPT和社交机器人视角
龙柯宇
从进化到革命:ChatGPT类技术影响下的法律行业
王禄生

 理论前沿

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

王利明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张明楷

世界银行新旧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及方法比较

罗培新

信用修复机制的实践误区及法治纠偏

连光阳


ESG法治


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从CSR到ESG

叶榅平

受托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及协调

倪受彬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证成和规则构造

彭雨晨

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

高  琪



司法改革


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展开
余  剑


青年论坛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
尤娇娇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四重维度”论
作者: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现代性标志,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种学术“范式”构成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概念,它必将引领我国法治领域研究的学术潮流。基于历史、理论、制度与实践四个维度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客观规律予以深刻分析,阐释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实现的法治现代化,它是植根于中华民族历史法律文化沃土、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体现并反映全体中国各民族人民意愿、符合中国实际和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所具有的普遍特征,亦有基于自身实际的中国风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亦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依法治国  中国风格  人类文明新形态  世界法治文明  中国智慧
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逻辑
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属于宪法上人民民主的原则与精神的范畴。在中国共产党长期的革命与执政的实践中,民主在宪法上形成了从立党之基到执政基本方式的特定政治与历史逻辑,新时代以来逐渐凝练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核心内涵并体现为宪法上的理论逻辑。厘清民主与法治、发展、治理的辩证关系,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作用,构成宪法上的制度与实践逻辑。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必须深刻厘清民主对于法治的根基作用,对于发展的动力作用,以及对于治理的制度作用。总而言之,以法治方式、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始终是最核心的内容。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国式现代化  依宪治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智慧法治

1.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ChatGPT的横空出世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获得全新动能,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准备、运算到生成阶段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三大安全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准备阶段的数据风险,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使用国家数据,对政务数据进行合规监管,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广度上保持合规并以最小比例原则确定处理深度,以确保生成结论的真实性。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算阶段的算法模型特点及算法偏见风险,应通过技管结合进行修正,完善技术标准并予以实质审查,建立自动化、生态化、全流程的动态监管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鉴于其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应基于可解释性重塑其保护模式,明确保护的对象是ChatGPT中的可解释算法及其生成物,并构建全流程知产合规保护体系。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造成的其他安全风险,宜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加以防范,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关键词: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合规制度  数据安全  算法偏见  知识产权

2.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ChatGPT和社交机器人为视角

作者:龙柯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以ChatGPT和社交机器人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数据、算法和算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能通过高效地改变网络空间动态结构,从而引导、塑造和固化目标受众的认知。技术中立的托词无法为此类人工智能的应用失范进行开释,作为一种内容生成技术,它的行为射程和效用状态体现的仍然是背后设计者和使用者的主观意志与价值选择。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秉持彰显国家监管权力在场以及强化人之主体地位的理念导向,嵌入与推广算法伦理,并正确处理技术治理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发挥两者双管齐下的集合效应。还应建构各利益攸关方的协同治理格局,传统的行为规制模式也需转向针对数据和算法的过程性规制模式,而网络平台则需通过合规机制,采取删除、通知、标注、算法审计等措施,履行平台应尽之监管职责。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技术样态  应用失范  过程性规制  平台监管  ChatGPT

3.从进化到革命:ChatGPT类技术影响下的法律行业

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型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因其聚焦语言运用和内容生成而与法律行业需求具有内在逻辑的契合性。随着ChatGPT类技术在法律领域深度运用和相对均质地分布,法律知识将与时间积累“脱藕”而即时生成,法律知识粘性也将显著下降并形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传播格局。受上述法律知识范式进化与革命的影响,法律服务市场“去割裂化”的进程将有望加速,常规法律服务市场将可能先萎缩后稳定,非常规法律服务市场将得以扩大并两极分化,科技公司可能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主体。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整将倒逼法律职业群体的结构调整。初阶法律职业群体日益去中心化与去技能化,高阶法律职业群体则因技术赋能而享受服务溢价。下一阶段,法律人需要通过主导法律知识验证、法律知识创新与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形成与之对应的知识权力与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掌握架构法律提示的技术素养并打造“人在回路之上”与“人在回路之内”相结合的递进式人机协同的法律业务流程。
关键词:法律行业  ChatGPT  大型语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职业群体
理论前沿

1.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是民法典第995条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具体化。回应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人格权、在发布信息之处作出回应,该权利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使条件。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回应权,但可以通过相关条款解释出民法典已经认可了该项制度。
关键词:回应权   自媒体  人格权  请求权  民法典  人格尊严

2.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关键词: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一体化立法例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3.世界银行新旧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及方法比较
作者: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世界银行推出了新的营商环境评估BEE体系,从监管框架完备性、公共服务可及性、企业办事便利性三个维度进行评估,贯穿着环境可持续、推广数字技术运用及性别平等的理念。与原DB体系相比,BEE删除了“环节”评估,在项目名称、指标内容、评估范围、评估维度、数据采集、注重规则的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变化。世界银行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企业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行为有着重大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义在于,正确处理公共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依归。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折腾”的智慧,本着道在日常、道法自然、道术合一的理念,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则价值体系,为企业营造厚重宁静、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政策环境。
关键词:世界银行  营商环境评估  评估维度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世行方法论  法律政策环境
4.信用修复机制的实践误区及法治纠偏
作者:连光阳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失信惩戒机制已成为重要信用监管手段的背景下,必须同时建立让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否则会造成信用建设的体系失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修复机制是平衡信用监管最佳效果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实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整体目标,在出台社会信用法尚需时日的背景下,应该率先在行政法规层面统一信用修复规则。在界定信用修复的范围时,应该主客观相结合,以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为主,辅之以主观过错程度进行评判。在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标准时,首先应该统一信用修复时限标准,然后应当设置合理的信用修复行为标准,最后还应当区分纠错式修复和补偿式修复,科学设置信用修复的核心流程。
关键词:信用修复  社会信用  失信惩戒  基础信用行为  附加信用行为  社会信用法

ESG法治

1.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从CSR到ESG

作者: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可持续金融发展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始终是一个基础和核心概念,是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理论根基,也是实现可持续金融治理的核心工具。当下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正在经历着从CSR到ESG的转型。在法治意蕴上,从CSR到ESG意味着可持续金融核心理念的演进、概念的拓展以及责任的强化;在功能定位上,从CSR到ESG展现出可持续金融从风险防范到系统治理、从促进可持续转型到促进社会创新的扩张;从CSR到ESG,可持续金融在实施模式上经历着从一元规制到多元共治的演进,在规范配置上表现为从问题性思考到体系性安排的优化和升级。之所以出现这些范式转型,除了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推动,离不开可持续发展全球治理法制化转型的影响。推动我国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到ESG转型,要有国际视野和中国立场,应以当代中国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指向,推动可持续金融从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
关键词:可持续金融  CSR  ESG  实施范式  金融治理 多元共治

2.受托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及协调

作者:倪受彬(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全球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议题及中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中国及各国立法、规范性文件均要求管理人在受托投资时应关注标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等非财务表现。将环境、社会等非受益人利益因素纳入投资决策范围,这与信托法中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单一与最大化利益服务的经典信义义务理论存在冲突。如何通过理论更新与制度变革应对受益人中心主义与ESG投资之间的冲突,是资产管理业绿色转型的现实要求。应基于信托分类,从委托人授权、信托财产类别和信托目的属性等角度协调传统信义义务与ESG投资之间的冲突,同时检讨相关立法及理论的完善之处。
关键词:受托人  ESG  信义义务  可持续性发展  绿色金融  合规指引
3.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证成和规则构造
作者:彭雨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ESG投资理念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力工具,该理念的落地发展需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高质量ESG信息。我国现行以自愿披露为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实践问题,亟需建立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应对。在法理层面,强制披露制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强化ESG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价值,强制披露的制度效果优于自愿披露。在规则层面,我国应建立“真正的”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由双重重大性原则、统一ESG信息披露标准、ESG信息强制鉴证规则、披露豁免规则、差异化披露规则等具体规则,促进ESG投资理念落地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ESG  强制性ESG信息披露  ESG投资  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
4.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
作者:高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以气候变化领域为代表,全球ESG运动的发展潮流体现为通过多样化司法渠道监督和敦促公司实现治理模式转型。与之相比,国内目前的理论重心聚焦于生态损害赔偿类诉讼,不仅在基础理论上的障碍尚未克服,也忽略了积极的事前事中环境保护理念和市场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利益协调的潜力。在ESG的框架研究和国内外案例检索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合同法中待审批合同规则、商法中受托人信义义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虚假广告对“漂绿营销”的限制等救济手段均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提供多元的有效径路。将产能指标转让合同认定为待审批合同,在审批通过前未生效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即使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对信义义务进行扩张性解释,考虑了ESG因素的投资也并非一定要作出积极的ESG投资决策。在认定虚假宣传和广告时,应当将“碳中和”解释为可以通过采取补偿和抵消性措施实现,这并不违背一般认知,并有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有必要对于企业所采取的补偿和抵消措施进行适当检验,避免“碳中和”的滥用。
关键词:ESG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  待审批合同  信义义务  漂绿营销

司法改革

1.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展开

作者:余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基于控审分离原则,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应属于求刑权,而非具有终局性质的量刑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的是法院对量刑权的行使方式,法院量刑方法从相对封闭的单独量刑向多主体参与的合作量刑转变,并侧重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时,应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根据量刑事实查证程度、案件复杂程度、量刑经验积累程度合理选用确定刑或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应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实质审查,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刑罚是否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进行判断。法检两机关应注重分工配合和监督制约,稳妥处理与精准化量刑建议相关的上抗诉案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行稳致远。

关键词:量刑建议  求刑权  量刑权  认罪认罚  法律监督  控审分离

青年论坛

1.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

作者:尤娇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是关乎地方立法质量的最关键环节,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应重视完善地方立法准备阶段。立项和起草是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两项工作,调查研究是其重点,但目前地方立法准备阶段调查研究工作仍存在调研主体力量不足、调研对象范围小、调研内容质量不高和调研方法不够科学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重新厘清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定位,以及对地方民商事习惯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可以发现组织地方民商事习惯调查是解决目前地方立法准备阶段调查研究工作不足的理想途径。地方民商事习惯调查工作的具体展开,需要遵循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依法调查、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吸收法学院校师生参与,将调查结果编为地方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书并及时予以公布。
关键词:地方立法  立法准备  调查研究  民商事习惯  立法项目  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