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刊要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04期

信息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3-07-13 浏览次数: 10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国的法律大国地位问题


作者: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历史上,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是一个法律大国。以往的法律大国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对他国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且能够引导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中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治体系,但对他国法律的影响比较有限,在主导国际法规则的创设方面也不及某些西方大国。然而,基于中国的国家性质、传统文化和法治特色,中国并不刻意追求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没有单方主导国际法规则创设的意愿,因此,是否具有传统的法律大国的特征不足以评判中国是否已具备法律大国地位;而能否持续推进国内法治建设,以及能否在西方的制度打压下保持住自己的基本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多种制度的共存应成为衡量中国是否具备法律大国地位的现实标准。


关键词:法律大国;依法治国;法律输出;国际造法;话语权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法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法治基础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成熟,其功能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张,尤其是近期爆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及服务,在多领域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信”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内涵在域内外政策及实践中大致可总结为“可操控、可解释、可问责”等要求。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潜在的“技术+资本”垄断、伦理道德标准不清、侵权责任模糊以及数据安全风险等新问题,引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基于此,建议以竞争治理、伦理治理、侵权治理以及安全治理等为基点,通过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要素治理,科学审慎引入事前监管,平衡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搭建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责任和使用者过错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加强数据算法安全等四个方面夯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发展;反垄断;侵权责任认定;数据算法安全


迈向可信AI: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挑战及应对


作者:曹建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2022年以来,随着以ChatGPT、GPT-4等大型语言模型为标志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迎来大模型时代。AI大模型被认为是革命性的技术进展,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然而,AI大模型的快速发展应用也持续引发各界对其伦理安全风险的担忧。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安全风险和治理挑战,有必要在治理上倡导并推动践行“负责任人工智能”的理念,建立敏捷灵活的AI监管和治理框架,通过多元化的治理举措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可靠应用,推动建立负责任的、可信的、以人为本的、合乎伦理道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生态。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人工智能治理路径;科技伦理治理;人工智能治理社会化服务;安全防护措施


ChatGPT技术嵌入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法治应对


作者:王静,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摘要:中国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情理法圆融。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社会治理目标与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围绕着司法公正的合理性标准展开讨论,以合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为基本命题,通过剖析ChatGPT的技术本质及其融入智慧司法场景的具体情形,揭示司法技术化趋势由于单向强化司法技术引发了伦理风险。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集大成者依然无法克服技术不能在个案中实现情理法圆融的缺陷。在司法技术化趋势下,既要以科技伦理审查控制算法与数据取用,也要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艺,后者是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实现情理法圆融的最为重要法治路径。尤其应明确法官主体与社会效能原则,培养法官对具体案情与社会运行机理的感知能力,使法官在把握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融贯法律知识、法律方法以及对特定主体合理行为的代入式判断和理解。


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技艺;法律解释;伦理风险;科技伦理


法学前沿


否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再反思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兆炀,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批评与质疑由来已久,但是,自我国刑法学界引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才真正地迎来危机与挑战。无可否认,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确实为提升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性与精细化作出了不少贡献,但也存在着脱离中国语境、与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相割裂的问题。世界上绝不可能存在十全十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果冷静下来深入思考不难发现,坚持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必然性仍在延续,其不仅获得了司法实践的充分肯定,而且是经过本土化改造所发展的理论。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与“三大体系”建设的时代课题下,是否有必要进行“推倒重来式”变革,在今天更有反思的意义。理性的路径应当是在继承与借鉴的基础上,坚持发展能够解决实践疑难问题且更加本土化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国际学术话语权。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 “三大体系”; 本土化;四要件说;三阶层犯罪论


人民检察院的理论溯源与当代发展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暨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检察院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并未撼动其政治与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意味着它对所有的执法与违法行为都可以开展检察,因而其法律监督具有兜底性。人民检察院建制的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授予它检察权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并满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的现实需要。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打破了以往“重刑事而轻行民”的局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乃是民事检察等检察业务获得均衡发展的社会原因。而人民检察院“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使命,才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形成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马列主义国家学说;法律监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


作者:冯硕,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


摘要:仲裁数据化是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趋势,其既是仲裁基于效益提升、制度趋同和增强治理能力等需求作出的选择,也得益于各国和仲裁机构在仲裁跨域竞争中为博取优势而作出的努力。数据化导致仲裁需要面对数据监管,由此对仲裁公私界限划分、价值取向平衡和竞争格局调整产生影响。对此,中国应以包容立法的理念在设定宏观仲裁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助地方仲裁立法和参与国际软法制定等方式为仲裁数据化创造空间。以智慧司法的方式通过数据化手段促进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并提升仲裁的解纷能力。以合作监管的模式推动政府、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多元合作,遵循市场化和国际化理顺监管机制,围绕数据安全与自由以数据分级分类和协议化规范仲裁数据的跨境流动。


关键词:国际仲裁;仲裁法;仲裁数据化;数据跨境;数据合规


初创学者佳作


大数据时代辩护律师数据权

——作为新兴权利的证成


作者:李小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大数据技术加持后的国家追诉权愈发膨胀,而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不足的旧疾却尚未解决,继而进一步加剧了控辩不平等。究其原因,传统的辩护权框架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本就有限,如今更是难以覆盖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各种流转信息和算法信息。为化解上述问题,应当派生与构建辩护律师数据权,以丰富和补充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内涵,激活大数据时代辩护权的功能。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辩护律师数据权赋予辩护律师获取、使用与所代理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之数据的权利,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社会- 政策”上的可行性。为了真正落实辩护律师数据权,应当充分把握既有的社会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加快建设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库,并完善间接数据信息与直接数据信息的获取方式。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律师数据权;新兴权利;司法大数据;控辩平等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税收措施与征收


作者:吕宁宁,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东道国税收措施是否属于可仲裁范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征收条款是否适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条款适用时所引发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冲突应如何协调,这些问题是目前国际投资仲裁中探讨的热点。由于涉及东道国监管行为,税收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应区别对待。首先应明确税收是东道国监管的一部分,其次要区别恶意的税收行为与正常的税收行为。另外,在尊重东道国税收主权监管的前提下,应当要求东道国税收行为的透明度,并利用国际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对透明度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明确税收问题在何种情况下作为可仲裁事项。


关键词:征收与税收;国际投资仲裁;税收例外条款;国家税收主权


党内法规研究


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权限及其规范


作者:王裕根,法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以省级立法权作为参照,具体分析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权限,既是贯彻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的重要体现,也是探索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路径。区别于省级立法权来源于法律赋予,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权力来源于党中央授予,但省级党委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审批主体权限不清、事项范围模糊,以及省级党委联合政府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权限及其备案审查程序还不清晰。鉴于此,省级党委有必要修订省级党内法规制定细则,主动对接中央授权事项,细化规定省级党委制定和审批党内法规的主体权限,建立立规联席工作机制,加强评估制度建设,确保省级党委立规权力规范运行。


关键词:省级党内法规;省级党委;制定权;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