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刊要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01期

信息来源: 学报编辑部 发布日期: 2024-01-17 浏览次数: 10


《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合同编解释专论




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

——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作  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重阳,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编解释》;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诉讼保全


企业合规专论



有效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作  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为有效地预防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的系统性合规风险,需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合规管理原则,使之成为指导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企业无论是搭建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还是在危机发生后进行合规整改,都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相称性原则”“高层承诺原则”“权威性原则”“业务流程渗透原则”“可持续性原则”等方面的要求。这是避免纸面合规、形式化合规或无效合规的制度保障,也是企业实现有效合规管理的最低要求。


关键词:有效合规管理;风险导向原则;相称性原则;高层承诺原则;权威性原则;业务流程渗透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交叉学科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



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作  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  要: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关键词:恶意民事诉讼;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类型化;损害赔偿


民事程序分类研究


作  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摘  要: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程序分化。适应民事程序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改增设了不少新的审判程序,原有立法结构分类标准不清晰、层次单一的先天不足被不断放大,无法满足与《民法典》协同实施的需要。采用互斥型二分法对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初始分类,可以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大类,这是民事审判程序最基本的分类。再从争议形态维度对诉讼程序进行次级分类,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略式程序三种类型。以纠纷解决的专业化需要为标准,普通程序的第三层级划分为各种专门诉讼程序。沿用争议形态标准对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细分,可以对简易程序进行第三层级的分类,分为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


关键词:民事程序分类;程序相称;非讼程序;简易程序;略式程序


涉外法治研究



美国法中的“长臂管辖权”:从民事诉讼到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


作  者:吴 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干部。


摘  要:“长臂管辖权”指的是美国法院对域外非美国居民(公民)的管辖权,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不能等同于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长臂管辖权是美国不当域外适用法律的关键性法律技术基础。一方面,美国行政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没收财产的对物诉讼以达到准刑事处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中,美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案外非当事人的作证义务、配合扣押财产义务。美国的民事诉讼由于具有可单边性(适用缺席审判且送达方式灵活)、证明标准更低的特点,在法律上能够比刑事诉讼更加有效、简便地将美国的国家权力运用到本国领土以外。


关键词:域外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法的不当域外适用


宅基地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户有所居”的法律实现路径探究

——以《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为视角


作  者:孙建伟,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法教义学视野下“一户一宅”与“户有所居”之间存在主次关系,且“户有所居”的现行法律实现路径有待构建。实践中可归纳出单一“一户一宅”、“一户一宅”和“一户一居”并存、单一“一户一居”三种广义的“户有所居”实现模式,而狭义的“户有所居”则主要表现为“一户一居”。“一户一居”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集中安置”,包括村民自治安置和政府组织安置两种类型。当下,前者需对农村集体宅基地规划与监管、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集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明晰三方面内容进行制度建构;后者除前述制度外,还需构建“集中安置”融资监管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和集体收益民主管理制度;而长远之道在于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关键词:“户有所居”;“一户一宅”;“一户一居”;村民自治安置;政府组织安置;《农村宅基地管理法》


农村经济变革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构造


作  者:牛英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置是我国农村经济变革过程中的一环,应符合我国农村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即在时间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传统农业保留,在空间上与城市经济相融合。基于此,宅基地资格权应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和提高农民收入为价值目标,从而具有私权利、集体权利和公权力三重属性。而其中的宅基地利益请求权是资格权私权利、公权力以及第三权的权源,并在行权后形成程序性的资格权和实体性的第三权。在此逻辑下,未来法律应首先对当下农民进行身份分类并赋予其不同宅基地资格权权能,之后按照宅基地资格权取得、行权的这一流程设定对应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村经济变革;宅基地资格权;农业现代化;城乡融合;宅基地利益请求权;农民身份分类


初创学者佳作



论通用人工智能治理中管制与反垄断的协同


作  者:许丽,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


摘  要:随着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通用大模型接入各行业具有通用性,显现出公用事业属性与自然垄断属性。如何实现从具体应用提供者行为规制向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管制的转变,将提供通用大模型技术支持作为法律治理的对象,是当前通用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难题。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有不同的干预目标和干预理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但可以彼此协同的两种治理行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管制应重点转向对服务提供者数据开放与算法备案的实现,反垄断执法应重塑行为违法判定规则,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引入敏捷治理新方式。基于反垄断执法仅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行业管制能有效矫治结构性失灵,在此基础上应实现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政府主导走向“行业管制—反垄断执法—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自治”多元协同治理,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效能,同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预训练大模型;反垄断;行业管制


经典译介



合规监管能改进企业合规吗?


作 者:克里斯蒂·福特,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赫斯,密歇根大学斯蒂芬·M. 罗斯商学院助理教授。

译 者:李  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英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摘  要:合规监管员作为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DPA)的一部分,其功能在于确保合规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基于对合规监管员的访谈和调查,结果表明现有的合规监管员机制远没有官方声明的那么卓有成效。为此,对合规监管员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将监管员纳入暂缓起诉协议中,对其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监管员的选任应更加注重经验、能力和可信度,政府必须参与甄选过程。企业合规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其说是不负责任的监管员对公司的肆意妄为,倒不如说是监管员没有深入了解公司的文化。合规监管不能仅仅监管技术性合规,而是要注重改造企业文化。为了确保持久的合规,监管的目标应当瞄准将合规计划融入公司的运营结构和企业文化之中,以此为基础建构更加雄心勃勃、更加持续成功的合规监管。


关键词:合规监管员;企业合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