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21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例第219号案例等4件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据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介绍,针对新型证券产品的刑法适用问题,检例第219号案例明确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将私募债券纳入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隐蔽、真实财务数据无法获取等问题,检例第220号案例明确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依法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审查与运用,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针对内幕信息认定的标准问题,检例第221号案例明确了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的基本规则。针对操纵证券市场升档标准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操纵情形新旧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则。这些规则的确立,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引作用
这批案例中,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对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办理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的重要意义。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还与证券监管机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惩治等措施,完善全方位追责体系,并注重从案后惩戒向风险防范延伸,参与推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