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2026年第2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信息来源: 《法学论坛》 微信g z h 发布日期: 2026-04-23 浏览次数: 10
【特别策划·诈骗犯罪专题研究】
1.论利用计算机诈骗
刘明祥(5)
2.诈骗犯罪认定的方法论
何荣功(20)
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陈少青(33)
【特别策划·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与高质量发展】
4.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模式与调适策略
刘艺(47)
5.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实困境与整体性调适
王春业(58)
6.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
——兼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
刘加良(70)
【学术视点】
7.党内法规的语言风格及其意义探究
陈金钊、刘儒(82)
8.科研权利视阈下的容错免责: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郭创拓(93)
【热点聚焦】
9.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刑程序衔接规则
王立梅(103)
10.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合成数据治理路径
金耀(115)
【法治前沿】
11.警用无人机侦查的实践困境与规制路径
周长军、王浩(127)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规则释论
管洪彦(138)
13.国际投资仲裁反请求中一般国际法的可适用性证成
柳新潮(152)
【青年论坛】
14.网络平台拒不履行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宗绍昊(164)
【特别策划·诈骗犯罪专题研究】
1.论利用计算机诈骗
作者:刘明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德日等国刑法在普通诈骗罪之外,单独规定有利用计算机诈骗罪。我国刑法虽未单独设立此罪,但刑法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有定罪处罚的原则规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均可利用计算机实施。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骗取财产的犯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诈骗罪的,存在是定盗窃罪还是定(普通)诈骗罪两种对立的主张。定盗窃罪的主张,无法合理解释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交付(或处分)转让财产的功能,非法获取他人债权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为何也能构成直接夺取占有型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定(普通)诈骗罪的主张,则能较为合理地揭示行为人此种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行为的本质特性。
关键词:计算机;诈骗;定性;盗窃;财产性利益
2.诈骗犯罪认定的方法论
作者: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区分需要重视方法论。实质认定、类型化认定、主次认定和综合认定的方法有助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妥当区分。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实质认定,避免诈骗犯罪判断的形式化和过于宽泛。实践中诈骗犯罪可以被区分为交易型诈骗、使用型诈骗、资格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不同类型,类型化认定可以更为准确地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中心和重点。主次认定强调要立足于主要或者核心事实判断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价格、财物数量、行为主体的身份、资格是否属于诈骗犯罪成立的主要或者核心事实,不可一概而论。应科学对待司法文件规定的可以或一般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避免规定适用的绝对化。综合认定要重视非构成要件事实对诈骗犯罪成立的意义,还应注意整体考虑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确保罪责刑的适应。
关键词:诈骗犯罪;实质认定;类型化认定;主次认定;综合认定
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作者:陈少青(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现有理论主要从保护法益、合同性质以及犯罪手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但均难以为二者的界分提供清晰、合理的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市场秩序为本位,其性质为“商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个人财产为本位,其性质为“民事合同”,在刑事立法中分别规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具有妥当性。合同诈骗罪中的商事合同要求作为被害人的一方为商事主体,合同内容具有营利性与营业性。诈骗过程中的合同若满足商事合同要件,则成立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归于民事合同,成立诈骗罪。考虑到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实质差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不存在竞合,如果商事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以无罪论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商事合同;民事合同;民商二分;诈骗数额
【特别策划·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与高质量发展】
4.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模式与调适策略
作者: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的创生路径与制度特性决定了其受案范围的重要性。尽管受案范围在检察公益诉讼创立之初就由法律进行规范,但法律设定的受案范围存在体系不清晰、领域交叉、要素缺乏等问题。限定列举式、概括列举式与非成文法式三种受案范围规范模式各有优缺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采取了限定列举的规范模式,但受案范围的规范要素仍需在理论层面予以厘清。为提升受案范围规范的科学性,应增设体系性、排除性和兜底性条款。即便最终立法机关仍采取限定列举模式,但受案范围规范依然要对受损公共利益类型及诉讼路径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以便更准确地框定公益司法保护的空间和手段。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限定列举式;概括列举式;非成文法式
5.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实困境与整体性调适
作者: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摘要: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推进与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化,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存在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其渐进式拓展导致保护范围的有限性,多元化拓展引发规范碎片化,民行二分拓展造成案件范围的分割性,这些都影响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基于我国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检察监督职能的广泛性特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独特性情形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经验,现阶段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已具备全面拓展的现实条件和制度基础。应以统一立法模式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整体性调适,以“概括式+负面清单”的立法技术对案件范围进行科学表达,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合理界定,以此最大限度地将各领域公共利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案件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负面清单模式;整体性调适;立法模式
6.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
——兼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
作者:刘加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多层面定位认购碳汇的司法角色、有序扩张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以及健全适用认购碳汇的规则体系,有助于见微知著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特有起诉请求的具体化。作为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司法措施、替代性修复的兜底方式、刑事处罚的从宽情节,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适用应当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与限制适用说、类推适用说、清单适用说和无限适用说相比,动态扩张适用说更有助于认购碳汇之适用范围的确定。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有赖于构造的完备和要件的严格。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碳汇类型不宜实行限定主义。碳汇损失量的核算主体和碳汇损失赔偿金的计算主体不能合二为一,法院应当承担碳汇损失赔偿金计算的职责。被诉主体在案件审理阶段自行认购碳汇最为符合处分原则之要义。通过正规交易市场认购,方可确保适用认购碳汇的规范性。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扩张适用;起诉请求
【学术视点】
7.党内法规的语言风格及其意义探究
作者:陈金钊、刘儒(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语言风格是研究语言表达特点的理论。作为制度规范的表达方式,党内法规具有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独特风格。这种独特性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及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内法规是党领导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接近群众、简约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风格,对正确理解党的政治要求以及指引规范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对党内法规语言风格的研究是党内法规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助力,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解释和执行党内法规。
关键词:党内法规;法律语言;语言风格;特色语言现象
8.科研权利视阈下的容错免责: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
作者:郭创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科研容错免责是科研自主权的反向体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研失败和轻微科研失误或错误负有容忍的义务。我国当前的科研容错免责制度改革立基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思维,存在功能定位过窄与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科研容错免责绝非结果层面的宽容失败,还在于过程层面的确保科研人员更好地行使科研权利,包含已勤勉尽责但未完成科研任务的尽职免责和已完成科研任务但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纠错两个维度。科研容错免责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保障科研自主权的实现与科研责任的承担,以信任为基础,通过完善以问责为核心的程序设计,强化对容错免责结果的确认与保障以及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等实现科研容错免责的法治化运行。
关键词:容错免责;主体间性;勤勉尽责;容忍义务;科研自主
【热点聚焦】
9.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刑程序衔接规则
作者:王立梅(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推动社会变革的同时,扩展了个人信息侵权样态与法益侵害风险。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单一维度不同,个人信息侵权往往同时牵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甚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往往需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共同介入。在当前法律体系下,民法侧重于私权救济与风险分配,而刑法则致力于惩治严重违法行为,两者在规范目标、责任认定与救济途径方面存在结构性的差异与张力。为构建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民刑衔接机制,本文主张以“法秩序统一性”为基本原则,推动程序启动顺序从“先刑后民”转向“体系协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证据协同机制,探索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民事侵权;刑事责任;民刑衔接;规则
10.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合成数据治理路径
作者:金耀(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模型的迭代升级离不开数据训练语料库的供给。当前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主要依赖现实世界的真实数据,存在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方式缺乏、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自动化决策偏见固化、大规模版权侵权、数据模型训练缺少伦理价值对齐等问题。上述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与创新。作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合成数据不但可以有效解决训练数据的质量与数量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减少数据训练的法律风险并重塑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合成数据治理应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模型开发的重要路径,为此,须在理论上形成“技术-法律-伦理”的多维治理方案,在制度上激励合成数据的高质量供给,拓宽合成数据的获取渠道,保证合成数据治理的公平性。
关键词:合成数据;真实数据;人工智能;模型开发;数据训练;数据治理
【法治前沿】
11.警用无人机侦查的实践困境与规制路径
作者:周长军、王浩(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警用无人机是数字时代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新兴有效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犯罪现场侦勘、搜索抓捕、固定证据、挂载武器反制等侦查工作,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作用。作为新生事物,警用无人机侦查面临着法律供给缺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干预风险、取证合法性不足以及适格驾驶员紧缺等问题。警用无人机侦查在性质上是技术侦查措施,其获取的证据应当归属于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应当对警用无人机侦查作出相应的规范,建构警用无人机侦查的层级化审批模式,强化警用无人机侦查监控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健全警用无人机侦查取证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警用无人机专业驾驶人才培养。
关键词:警用无人机侦查;技术侦查;电子数据;权利干预;层级化审批模式;取证规则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规则释论
作者:管洪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规则进行了立法表达,但仍存在较多疑义,亟需解释廓清。社会功能的特别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性的核心,具体职能规则的解释需要奠基在社会功能的特别性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社区和层级设立,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且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使其在登记方面具有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应当解释为不适用现行企业法人破产规则,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具有特别的破产规则。第11条采纳“复合标准”认定成员身份,但是认定标准较为抽象,需结合目的解释廓清。第12条规定的新出生、新增加人员的成员身份认定以及第17条的成员身份丧失规则需结合文义、立法目的等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主体、组织机构和表决机制也呈现出不同于营利法人的特别性。第36条第2款中“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本质上是集体公有制下归属意义上集体所有,不宜以私法所有权观念解释该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集体财产权的主体,但不宜表达为所有权主体。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行使的是集体财产权,而非仅限于集体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宜修正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经营管理”。可分配收益应当以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收益权份额本质为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依据,不宜将其定性为份额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成员身份;治理机制;集体财产;收益权份额
13.国际投资仲裁反请求中一般国际法的可适用性证成
作者:柳新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诉权不对称是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原因,反请求中一般国际法的可适用性由此成为关键问题。传统理论以主体性作为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前提,使仲裁庭在识别投资者义务时受制于国家中心主义,难以回应跨境资本公共影响力扩张的现实。基于规范有效性理论,一般国际法对私主体的拘束力并非仅取决于国家合意,还源于规范内容所承载的静态有效性,即回应国际社会共同问题的现实需求。在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转型背景下,跨境资本通过私有化和全球价值链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产生系统性影响,ISDS机制亟需由单向投资保护转向权利义务对等化。就适用路径而言,应以东道国法的原则性优先适用为前提,仅在其存在规范空缺时引入一般国际法;在义务内容上,应以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普遍义务”为核心。作为双向投资大国,中国应通过差异化条约设计推动争端解决条款的对等化,在保障企业海外权益的同时借助国际法规范有效约束跨境资本负外部性,促进国际投资秩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投资仲裁反请求;一般国际法;国际法主体理论;规范静态有效性;跨境资本影响力;普遍义务
【青年论坛】
14.网络平台拒不履行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作者:宗绍昊(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网络平台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违反行为具备对下游不特定数据主体重大实体法益的危险性质,将其局限于前置违法性判断,使得刑事处罚空间阙如和治理理念偏差,需要修正。由于数据质量保证义务是新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网络平台具备主动履行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其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前提。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方法上,数据质量保证义务违反行为的一次违法性判断要求网络平台违背适用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时效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的要求进而具有前置违法性;二次违法性判断则以综合性思维为核心,分别从提出主体、提出方式、措施内容、履行结果方面审查程序要件,从行为对象、法益危殆化程度方面审查实质要件。
关键词: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刑事违法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