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培养研究生情况简介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16-05-25浏览次数:697

    上海政法学院是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基础上,于2004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而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学院培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历程始于1994年(当时的上海大学法学院)。至2004年,共招收培养了12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共4987名,第二学士学位生8届共298名。学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历程始于1997年。至2004年,先后共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法学理论3个专业7届硕士研究生298名。同时,还与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合作,向国务院学位办成功申请了中法联合培养法学硕士双学位项目,在国内率先培养研究法国法和欧盟法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以上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收、培养、管理、毕业、就业指导等全部工作均由原上海大学法学院(现上海政法学院)独立承担。2004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撤销了上海大学法学院,即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建制,设置独立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海政法学院。20049月到20078月,上海政法学院继续独立承担了再读的原上海大学法学院2002级、2003级、2004级研究生培养任务,直至其全部毕业。20061月以来,我院开始向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提出请求确认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书面申请。200611月,上海市学位办受国务院学位办委托,组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对我院申报的学科进行了审议,认为我院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三个学科已经达到了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基本条件和水平。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于2006年、2008年两次分别以沪学位〔20067号文件和沪学位〔200811号文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确认上海政法学院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国务院学位办对我院的特殊情况给予了肯定,并认为,上海政法学院是从上海大学独立出来的学院,在上海市司法局与上海大学联合办学期间,曾经独立承担了研究生教育工作。上海政法学院从上海大学独立出来时没有解决硕士学位授予权,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予以解决。201171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关于确认上海政法学院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批复》(学位〔201146号),确认上海政法学院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