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8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

第三条 所有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未通过的或未进行开题报告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二章 选题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学科或相关领域现状趋势、理论前沿、争鸣热点、现实问题等论证确定。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能够体现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结合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鼓励研究生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工作情况、实践情况等确定论文选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大小适宜,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八条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本选题研究的意义,本人具有的研究基础、资源成果等;

(二)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问题,应当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框架;

(三)研究的难点、解决方案,阐述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四)研究的方法、计划,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可行性,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五)文献综述,正文不少于5000字,并应当成为学位论文工作的组成部分,参考文献择重列出。

第三章 开题报告工作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打印后提交导师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参加开题报告会。

第十条 召开开题报告会前,各学位点须成立相应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由3-5名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学位点负责人担任。每个审核小组配一名秘书,负责开题报告会记录等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会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各学位点应提前将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地点、报告人、论文题目和审核小组名单等信息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提前公布相关信息,通知审核小组专家和参加开题报告会的研究生按时到会。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应采用PPT形式汇报,并当场回答审核小组专家提问。研究生个人汇报时间一般15-20分钟。审核小组专家应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选题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内容进行点评和提问。

第十三条审核小组专家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标准》对开题报告人的文字报告和口头报告进行评分,平均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通过”;不满60分则视为“不通过”。开题报告“不通过”的,应在此次开题结束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四章 开题报告会流程

    第十四条  (一)评审小组组长宣布开题报告会开始,介绍小组成员;

   (二)研究生以PPT的方式进行开题汇报,要求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每人汇报时间为15-20分钟;

   (三)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生及无关人员退场,评审小组组长根据情况进行合议或表决,现场填写开题报告审议表,评议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五)研究生入场,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议结果;

(六)宣布开题报告会结束。

第五章 开题报告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结束后,审核小组秘书负责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将《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一)》、《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二)》、开题报告会记录等材料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通过的《开题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研究生本人留存,一份交导师,一份作为学位档案材料存研究生处。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选题。确因特殊原因要做较大更改的,研究生须在开题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请重新开题,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开题。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开题的,如审核结果仍为不通过,须随下一年级进行开题报告工作,其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相应推迟一年。

第十九条 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者,应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明确开题时间。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处审核、备案。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三次开题报告审核结果均不通过者,按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籍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