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16-08-03浏览次数:2154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文件精神,为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每年十个月(28月不发),600//人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校计财处按月发放。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制期限内毕业;

(二)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纪委、监察和审计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9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2014年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