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总体水平,学校决定开展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对获奖的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上学年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者(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下列硕士学位论文不接受评选:
(一)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非公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不符合参评标准的论文,一律不参加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评选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为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左右。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高的学位点可增加5-10%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低的学位点减少5%左右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
第三章 参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且优秀数量为1个及其以上。
第六条 参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具有本学科的前沿性,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参评成果要求。硕士研究生入校读研后至参评前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已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译文)或者收到论文正式接收函,且该论文(或译文)字数超过8000字。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已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译文)或者收到论文正式接收函,且该论文(或译文)字数超过8000字。
(2)获得国际性、全国性或上海市学术竞赛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第八条 所有提供的发表的论文都应以参评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参评人第二作者);论文和成果均应与本专业有关,且应署名上海政法学院,有多个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政法学院。发表论文刊物类别界定按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初评选当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论文作者经导师推荐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优秀论文评选标准和学校下达的初选名额(初选名额数比实际评选名额多25%左右)进行初评,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上报研究生处。各学院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三)研究生处对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四)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审,差额投票表决,产生入选名单,并由研究生处予以公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六)异议期结束后,由校长批准确定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及其导师,分别发放“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和“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分别奖励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2000元。
第十三条 对经推荐获得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发放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学校给予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奖励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