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研〔2019〕30号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盲审论文提交要求
1.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字样的一种“双盲”方法。
2.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双盲”的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审专家的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参见《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盲审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是: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部分的内容;封面不得填写研究生姓名和导师姓名;论文任何地方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的内容;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请勿签名。
第二条 盲审对象
1.本年度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论文。
2.首次盲审未通过,修改后再次送审的研究生论文。
第三条 盲审的组织和实施
盲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每篇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条 盲审论文送审
研究生处根据学位类型、学科方向,将学位论文进行编号和分类,匹配同行专家。将专家函、论文评阅意见书和盲审论文寄送到送审单位参加评议,同时制定送审清单进行备案。
第五条 论文盲审费用
盲审费包括评阅费(500元/本)及送和评的管理费(20元/本+30元/本),共计550元。盲审费用从校级层面研究生日常培养费中支出,硕士研究生无需承担。盲审论文评议结果有异议未通过的,复审或再次送审的评阅费和管理费由研究生自理。
第六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符合盲审要求的论文及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专人负责办理送审。
第七条 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1.评议意见中所有评价指标(包括选题、创新性、学术性或可行性、应用性、准确性五项评价指标)达标(均为60分以上),同时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总评分达到60分以上、“是否有异议”一栏标示为“否”的,视为“盲审通过”,可以申请答辩。
2.评议意见中任一项评价指标(包括选题、创新性、学术性或可行性、应用性、准确性五项评价指标)未达标(至少有一项为60分以下),或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总评分低于60分的,为“存在异议”的论文。
2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可在论文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提出送其他专家复审的申请,复审评议意见为“无异议”,论文经过导师指导修改后经本校硕士点专家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可以答辩;复审评议意见仍为“存在异议”的,将认定为“盲审不通过”。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直接认定为“盲审不通过”。“盲审不通过”的论文,应按评审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三个月,修改完成后按要求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再次送审申请表》,送首次评议的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可申请答辩。每篇论文最多可以送审三次,第三次送审评价还未达标或总评分低于60分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第八条 如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盲审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硕士点提出申诉。硕士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意见分为三种(限选一项):(1)无需修改,可以申请答辩。(2)修改后(三个月后一年内)再申请复审。(3)达不到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取消答辩申请。以上处理意见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则为通过(同意的票数,应超过全体成员数的半数)。硕士点给出处理意见后,应填写《对盲审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处理意见表》,报研究生处。
第九条 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按《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与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于2018年12月17日修订,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