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次数:2009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为适应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保证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原则

第一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选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三)注重遴选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实务部门骨干担任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第二章  导师构成

第二条  我校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本办法为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校新闻与传播专业学生与校外导师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

(二)身体健康,在聘任期间能够承担并完成新闻与传播专业生的培养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

(三)受过新闻与传播专业教育,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实务界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不受此条件限制),能够与校内导师合作开设实务或前沿课程,合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调研报告、和学位论文撰写;

(四)所从事实务工作的主要业务方向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五)在新闻与传播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取得新闻与传播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业绩突出。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领域等社会各界从事相关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可优先聘任。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各主修方向校内导师组推荐,并由学院学科组会议进行初审;

(二)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并提交遴选条件所规定的材料;

(三)学院学科组会议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点审议、表决;

(四)获得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学校任聘任担任新闻与传播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为3年。获聘的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与所属主修方向的校内导师合作培养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主修方向参加遴选,最多不超过两个主修方向。

第五章  校外导师职责

第七条 硕士生校外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成长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职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与学生沟通,深入了解情况,引导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职业规划教育、毕业教育,尤其是对参与校外学术交流、科研、实习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与法制教育。

(二)承担硕士研究生的实习督导工作,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必须在上海纪录片学院实习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实习基地或本市相关媒体部门中完成。这些机构或部门由上海纪录片学院实习指导委员会审定其能够理解实习的要求,且能为实习生提供实务操作的机会,能提供合格的实习督导,并能指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

(三)研究、总结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律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四)履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续聘。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续聘,需向学院学科组提交选聘条件所规定的材料,交由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点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九条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