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修订稿)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0-12-15浏览次数:2188

〔2020〕218号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研究生处安排或聘任教师讲授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由二级学院安排教师讲授课程的考核由开设该门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

第三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各类必修课须进行笔试考试,选修课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由任课教师决定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

笔试的时间一般为90分钟(如有需要可适当延长);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一般不少于5000字,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与任务等综合决定。

公共必修课采用笔试以外的其他形式考核的,需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实施。除公共必修课以外的其他课程采用笔试、口试或论文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考核的,需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专业必修课以及选修课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和确定评分标准。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专业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15周进行。每学期第12周前,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将考核形式和试卷书面递交研究生处;除上述课程外的其他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将考核形式和试卷书面递交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报研究生处备案。

采取论文方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应不迟于课程结束后2周内提交。

采取集中授课方式的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也可在第15周内安排考试、考查,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三年制研究生第四学期的课程、两年制研究生第三学期的考试或考查,应当在授课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六条课程考核的阅卷、评分工作应在课程结束两周内完成。任课教师应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考核成绩。

第七条以论文形式考核的,研究生处可对论文进行重复率抽检。重复率较高者,以作弊论处。

第八条由研究生处安排或聘任教师讲授课程的笔试考核由任课教师将根据第三条规定命题的试卷以电子文档方式送交研究生处,同时提交打印稿一份,试卷由研究生处负责印刷;已考试卷的样卷由研究生处负责保存。除由研究生处安排或聘任教师讲授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笔试考核,由任课教师将试卷送至二级学院,同时提交打印稿一份,试卷由二级学院负责汇总并提交至研究生处统一印制;已考试卷由二级学院负责保存。

第九条研究生考核试卷的命题教师、导师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研究生处在试卷印刷、装订、分封等过程中,应当作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由研究生处安排或聘任教师讲授课程的试卷由研究生处保管,除上述课程外的其他试卷由二级学院保管。所有课程无论考核形式,试卷、论文、考核记录等均须提交,并且保管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可占总成绩的20-40%,具体由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组确定。

研究生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级(ABCDE)记分评定。

获得95及其以上的人数不超过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5%,并须逐一做出说明。获90及以上的人数不超过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20%;如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需要向研究生处提交情况说明;获得59分及其以下的人数占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5%以上,该类学生需重考或重修;若课程59分及其以下的人数未达到总人数的5%,任课老师需对课程教学目标、成绩分布、学生考核质量、试卷或论文等的考核标准难易程度作出详细分析,并以报告的形式由教师本人签字、学院盖章后同试卷一同装订存档。

第十二条百分制成绩与等级制成绩及课程绩点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90-

100

80-

89

70-

79

60-

69

59及以下

等级制成绩

A

B

C

D

E

绩点

4.0

3.0-3.9

2.0-2.9

1.0-1.9

0

 

第十三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在考核向研究生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获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或由研究生处、二级学院组织的补考。对于已经申请缓考的课程,不得再次申请缓考。缓考要求与正常考核相同。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课内教学时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可在重修后参加考核

以论文形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两周内重新提交论文一份;成绩仍不合格的,以重修处理。

以笔试形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学年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必须重修,因不合格而重修、补考所得的成绩将覆盖不合格的成绩,但在成绩单上予以注明。

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可覆盖已有成绩,但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

研究生在入学后最长四年内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任务的,不再准许重修、补考,予以终止学业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自行负责。无法监考的,可事先提出,由研究生处安排或聘任教师讲授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处安排监考,除上述课程外的其他课程考核由二级学院安排监考。

第十六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或参加笔试考核而不按时交答卷,均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旷考不得直接补考,须在重修后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研究生进行笔试考核应当遵守考场规则,考核规则为:

(一)笔试考核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二)研究生笔试考核时,应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座位就座,同时将研究生证或旁听证放在自己的桌上。考核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入场参加考核考核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通讯工具、食品饮料等不得带入考场。

(三)闭卷考核,除答卷必须用的文具及教师指定考核用具以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其它物品;开卷考核,允许携带必要的参考书籍和资料,除任课教师同意的,不得使用手机、笔记本等电子设备。

(四)考核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文具,开卷考核不得互借书籍和笔记等。如无特殊规定,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答题,试题纸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应请监考教师解决。

(五)严禁抄袭、窥视他人答卷或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形式的作弊行为违反者当场取消其考核资格。考核时间,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后再行返回。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

(六)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七)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于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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