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研〔2021〕228号
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指导与监管,保障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必需环节。未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开题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学位。未履行开题报告程序并备案而自行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将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启动开题流程与开题报告的完成,与学位论文盲审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8个月。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原则上为第四学期开学初的一个月内完成,二年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原则上为第三学期开学初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应结合学科或相关领域现状趋势、理论前沿、争鸣热点、现实问题等论证确定。开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能够体现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大小适宜,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结合研究生的特长兴趣和现实需要指导选题。鼓励研究生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工作情况、实践情况等确定论文选题。
第五条 开题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以下简称《开题审议表》),完成后提交导师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参加开题报告会。
(二)二级学院、导师组根据情况,组成开题评审小组,开题评审专家人数为3人或5人的高级职称专家,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成员为校外专家。导师不能担任其研究生所在组的评审小组组长。每个评审小组配一名秘书,负责材料整理和开题报告会记录等工作。
(三)研究生应提前一周提交《开题审议表》(含电子版),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审阅《开题审议表》。
(四)开题报告会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开题报告会流程为:研究生以课件方式进行开题汇报,要求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每人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评审小组专家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选题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内容进行点评和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评审小组专家提问;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生及无关人员退场,评审小组组长根据情况进行合议或表决,现场填写开题报告审议表,评议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研究生入场,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议结果。
第六条 开题报告会后,二级学院、各导师组对开题报告结果进行汇总并审核,将开题情况汇总表、《开题审议表》报研究生处备查存档。“不通过”的开题报告存档在同一批次中,重做后的开题报告按重做的相应批次进行存档。
学位点审核通过的《开题审议表》一式三份:一份研究生本人留存,一份交导师,一份作为学位档案材料存研究生处。
第七条 个别不能按期参加开题报告会或开题报告不通过的研究生,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至2个月内申请一次重新开题,二级学院、导师组应另行安排一次开题报告会,仍然未参加或不通过的,按延期一年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改题。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的,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至2个月申请一次重新开题,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次开题报告审核结果均不通过的,不得进入学位授予申请流程。
第八条 中期考核工作,安排在每级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和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之后进行。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原则上为研究生入学的第四学期开学初进行,五月份前完成;二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原则上为研究生入学的第三学期开学初进行,十二月份前完成。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的,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延期1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考核。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虽申请延期但未得到批准且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及其他表现,在学习目的和态度、科研作风、遵纪守法、个人品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
(二)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其他培养内容。
(三)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习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和实践能力,并考核是否有较强的创新精神。毕业或申请学位有发表成果要求的,考核其成果或拟发表成果进展。
(四)身体状况及其他因素。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
(五)开题报告与近期进展。考核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及通过开题报告后的研究与学业进展。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应当体现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的特殊性。
不同学科专业可以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目标,明确具体的考核要求。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处统筹和部署,由学院和导师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导师组应成立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考核小组成员由专业导师组组长征得学院同意后确定,鼓励聘请校外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参与。中期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听取并尊重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提交学业小结和能反映入学以来科研或实践应用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综合述评等科研成果,交导师审核。
(二)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后,交考核小组审核。
(三)各导师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性的评价,由导师组长签署意见。中期考核的结果经学院院长审核后,形成《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期考核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表现评为不合格;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根据综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四)学习、发表成果、拟发表成果状况不符合学校规定;
(五)患有疾病经治疗后仍不能正常学习;
(六)未通过开题报告,或通过开题报告后的研究与学业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后期工作的。
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规定期限内仍未通过考核的,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查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预答辩属于学位论文答辩前必经环节。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专家通讯评审(盲审)前,一般距正式答辩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预答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在预答辩一周前将经指导教师同意的学位论文材料送交所在学院。
申请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校或上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十五条 预答辩的组织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所属二级学院与学位点组织实施,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须成立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为3-5人,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为校外同行专家。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当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需提前公布学位论文题目、报告人、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过程应当安排专人记录。
(四)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包括研究生本人陈述、答辩和委员评议,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1.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内容,重点阐述论文的研究问题与方法、主要结论和论文的创新点等;
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做出评议,并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3.预答辩委员会当场做出学位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在《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一般应安排专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场所,配备必要硬件设施,相应的影像资料及考核结果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5.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统筹安排经费,支付专家评审等预答辩相关费用,以保障预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预答辩结果与处理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表决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结论。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只需简单修改或在学位论文盲审前能够完成修改工作的学位论文,视为合格;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或在学位论文盲审前无法完成修改工作的学位论文,视为不合格。合格的按照要求在论文盲审前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工作的,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盲审阶段。不合格的应当按要求修改,在3个月后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再次申请经预答辩流程审议仍不合格的,不再接受其后续申请。
(二)研究生对预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对该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复议的事项给予处理并答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答复为终局答复。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若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记录表》以及相关过程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研究生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各存档一份,同时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督查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