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研〔2021〕228号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繁荣,进一步营造优良学风,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严谨诚信的自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政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上海政法学院正式学籍的学历研究生,及对已经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是自主创新和发展学术的重要生力军,应以诚信守法、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为己任,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导师及本人的学术声誉,勇于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做斗争。
第四条 研究生享有接受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的权利,学校、学院、学位授权点和导师应将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教育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法律规定与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5)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上海政法学院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署名上海政法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导师审核;研究生离校后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须经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冠以上海政法学院;在标注上海政法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8)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9)在各类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2)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或拟发表成果、成果主要创意;
(3)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4)学术论文一稿两发或多发;
(5)谎报学历或学位;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编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有关学术能力评价材料;
(6)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更改在科研项目、成果或学术作品中的排名顺序或成果等级;
(7)在学术作品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9)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10)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1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1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名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术机构论证的科研成果,或其他与学术有关的虚假新闻;
(13)在与他国或地区进行交流和合作中,违反相应的学术规范或规定;
(14)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认定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情节,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严重程度提出认定,并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举报,对于在公共媒体上公开检举或报道的我校研究生涉嫌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在获悉后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的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研究生处或相关学院在收到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材料或获悉相关报道后,应予登记并立即处理,主动相互通报、联系署名举报人和相关媒体,研究生处牵头及时与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联系,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依照《上海政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所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依职权调查后形成校级书面认定报告,研究生处在接到调查结论后14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处会商形成拟处理建议。凡涉及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建议,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调查结论和研究生处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处理建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原则上应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按学校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启动复议程序,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校学术委员会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异议和复议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或利害关系。存在亲属及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对认定程序进行回避。对于应该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人员,事后可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和处分,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十九条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于情节较轻且影响较小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情节较严重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于情节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处分的研究生,尚未授予学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不予授予硕士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按照程序依法撤销其学位;
(5)如果有必要,在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决定由有关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做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轻微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没有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的行为,实行警告制度:向研究生及其导师发送警告书,并要求有返回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和科研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