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2061

沪政院研〔2021〕2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上海市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持续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学校发展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上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新时代上海市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高〔202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上海市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紧紧围绕学校重点工作,紧密对接校院两级管理制度改革。严格制度、强化落实,营造优良学风、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治学氛围,持续提升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原则

坚决贯彻和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落实。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二)坚持质量生命线原则

研究生教育质量事关教育公平、学术诚信,是培养高素质高端人才的生命线。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评价攸关学位授权点,是学校提升办学层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生命线。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关乎学校声誉、社会口碑,是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三)坚持过程保障原则

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学位点多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导师与研究生教学相长能动性,注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的过程保障,将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融入培养与学位授予全过程,将从严要求贯穿研究生教育全过程。

三、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校级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立德树人机制保障

立德树人成效是检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的根本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

明确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发挥在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2.加强课程管理保障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课程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违规更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实行选课与排课相结合制度,保障教学认真负责的教师充实教学一线。除培养方案允许随堂考查并报备的以外,其他研究生课程考核均纳入学校考试周总体安排,与本科生考试安排同步进行。对采取论文、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的课程考核材料开展每次不低于20%覆盖面的论文复制比、学术规范抽检。

3.加强课程内容保障制度建设

鼓励任课教师或导师引导研究生阅读足量文献,进行较充分的实践调研,并将其纳入中期考核制度。加强研究生课程良性互动,原则上研究生高质量课堂陈述、小组讨论等互动内容不少于教学时间的20%、不多于50%。

4.加强鼓励研究生潜心治学机制建设

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题交流、实践赛事等活动,对提交论文或有主题发言的,或进行更高学位深造的,参照学校学术活动激励机制予以奖助。对发表高水平学术或专业成果的研究生,凭发表原件或证明,参照学校二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与奖励。有关支出由学校有关研究生工作相关经费列支。

(二)加强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研究生课程教研机制建设

加强研究生课程所属教研室或教研团队建设,探索建立研究生课程考核开放题库、研究生在线示范课程库,将教研室听课、导师组听课、学院领导听课等落到实处。加强对新开课程、新授课教师的质量管理,原则上均应通过试讲考察。

2.加强导师指导机制建设

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日常指导与申请学位论文指导机制建设,推进导师对研究生日常指导与申请学位论文指导的量化管理机制。研究生培养有关二级学院应当按照不低于附件1有关要素要求,建立本学院的导师指导规范量化要求。

加强导师组机制建设。导师组应当加强日常培养与关键环节质量监控的实质化建设,加强对学位点必修课程考核、研究生发表成果的质量监控,导师组应当定期开展学位点必修课程考核抽检,加强对中期考核、开题、预答辩、答辩的组织管理,加强对导师聘任、导师指导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聘期管理机制。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在一个聘期内指导所在学位点研究生少于2人的,除有合理原因外,在下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再聘任为该学位点导师。

3.健全研究生教学监督和评价机制

加快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教学督导和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教学评价机制,对研究生教学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加强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校级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校级统筹管理

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进一步利用“中国知网”等检测系统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复制比检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可参考系统检测报告作出判断。导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并督促指导研究生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规范的部分进行修改。

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者,方可进行论文送盲审与答辩。检测结果不达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与答辩程序。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汇总后,由研究生处统一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原则上每篇学位论文只能检测一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的,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送审、修改后送审的具体处理意见。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的,原则上不予送审。但导师在认真阅读论文及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和复检,修改时间不少于15天。复检学位论文作者须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复检申请表》,经导师审查并签署同意复检意见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电子版交研究生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达标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送审和答辩程序。复检结果不达标的学位论文,应当延期3个月后提交后续学位有关流程。3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将不再送审。

若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学院与学校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研究生或导师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不能为申请人亲属或导师),给出最终认定结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凡弄虚作假故意规避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一经发现与核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注销已取得的学位。

2.继续实行全员校外盲审制度

继续严格执行《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沪政院研〔2019〕30号),对指导的研究生有1人次及以上论文盲审不通过的导师,视情况减少指导名额或停止指导资格。

3.建立硕士生招生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在上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在抽检结果返回学校后,学校将视情况以不低于1:1的比例核减该学位授权点下一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暂停指导该论文的导师两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两年后该导师可以提交恢复资格申请,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审议。

在校内外其他抽检抽查中,认定导师所指导的论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学术失范的,视情况减少该导师的指导名额乃至停止招生资格,同时视情况减少所在学位授权点的下年度招生指标。

在学校近两年就业率统计排序连续位于倒数第1-3名的,视情况减少所在学位授权点的下年度招生指标。

学院与学位授权点应当统筹研究生与导师的生师比,确保导师有足够时间精力指导研究生。学院与学位授权点应当统筹将研究生与每个导师的生师比控制在3:1以内,指导生师比超过5:1的情形较为突出的学位授权点,视情况减少所在学位授权点的下年度招生指标。

当年研究生招生拟录取人员中,一志愿报考人数不满80%的,视情况减少所在学位授权点或培养方向的下年度招生指标。

4.加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

充分发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审议、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提高权威性和执行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作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5.加强答辩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学位〔2020〕19号》文件要求,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需要在有关学位工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建立导师指导研究生名额分配动态调整机制

一个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或专硕方向下指导研究生。如学术能力较强、指导效果较好,能够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指导另一个二级学科,或指导同一个专硕另一个方向,符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资格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但最多只能同时在2个二级学科或方向担任导师,且不能跨一级学科或不同的专硕授权点。

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名额,原则上应当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执行。有关学位授权点与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名额统筹,在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在有指导意愿和能力的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应当形成不低于1:1的动态均衡。在导师指导研究生就业率近3年超过学校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导师目前有国家级项目在研的或近3年年均发表C1以上成果一篇以上的,或近3年指导研究生生均发表C3以上成果一篇以上的,可适当增加指导名额,但当年指导总名额总计一般不超过5人。

(二)加强二级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加强开题环节建设

开题为申请学位的必备环节,加强开题环节的实质化建设。开题评议专家人数为3人或5人的高级职称专家,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成员为校外专家。各学院与学位点导师组协同组织开题,并安排具体开题日程。开题环节流程实行文字材料记录与研究生信息系统录入并行监控。

2.加强预答辩环节建设

加强预答辩环节的实质化建设,预答辩为申请学位的必备环节。预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为3人或5人的高级职称专家,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为校外专家。各学院与学位点导师组协同组织预答辩委员会,并安排具体预答辩日程。预答辩环节流程实行文字材料记录与研究生信息系统录入并行监控。

3.加强校外盲审环节建设

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当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沪政院研〔2019〕30号)进行盲审,未提交盲审或盲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研究生学位申请后续流程。学校将根据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建设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进行校外盲审的具体方式。

4.加强答辩环节建设

加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实质化建设,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为校外专家,由3人或5人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校外专家应来自2个以上不同的单位,且正高专家不少于2人。各学院与学位点导师组协同组织答辩委员会,并安排具体答辩日程。答辩环节流程实行文字材料记录与研究生信息系统录入并行监控。

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的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双盲”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沪政院研〔2019〕30号)执行,隐去作者、导师、发表成果等个人信息。

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用导向。可将研究报告、作品设计、案例分析等作为专业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属于具有实务经验的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

5.实行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制度

申请学位论文通过盲审后,应当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闭会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同意票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视为同意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委员会评议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毕业论文标准的,可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并记入答辩决议材料。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可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论文,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3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答辩;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的,可再次修改论文,3个月后申请第三次答辩;第三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授予申请资格。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先予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3年内可重新申请一次论文答辩,如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取消其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同时不再具有重新申请资格。

申请学位论文未通过盲审的,该研究生可以同一论文申请毕业答辩,同时递交毕业所需其他学业资料等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后认为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将有关审议材料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复审。复审通过的,办理毕业手续;复审后认为未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可要求其修改论文,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3个月后再次申请毕业答辩。第二次毕业答辩还未通过的,取消毕业申请资格。

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申请毕业论文,应当符合“双盲”要求,与提交校外盲审的论文应当一致。

6.加强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设

二级学院应当进一步细分压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任,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开题、预答辩、论文盲审、答辩组织及其结果、毕业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五、实施保障

研究生处牵头制定有关质量过程监督规章,全面梳理并完善研究生课程思政、培养方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导师管理、学术规范、学位授予等管理规范,制定或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督查要素清单,牵头建立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工作定期交流与通报制度。

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牵头落实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质量督查措施,对照本意见附件1、2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有关督查工作。组建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队伍,组织开展研究生教学秩序检查、听课、看课、抽查培养材料、抽检学位授予过程资料、校内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的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的阶段督查,对二级学院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工作予以督查指导,对落实本意见以及其他有关研究生工作规章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牵头建立督查指导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研究生教育有关学院对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担负主建工作,研究生教育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工作。

对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工作中出现违规问题较多、问题较为严重的学位授权点或有关学院,视情况对其予以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降低师均指导名额、调整培养归属、减少培养与学位工作经费或专项支持等处理。经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与研究生处汇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或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领导机构或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予以审议决定。

加强培养与学位授予环节质量督查经费保障,落实监督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校内教师参与听课、开题、预答辩、答辩以及其他培养质量保障等工作的费用依照学校两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劳务费标准为:副高级专技或相当人员500元/人/天,正高级专技或相当人员700元/人/天,另交通与伙食补贴为100元/天。原则上每位督导每学期开展相关工作不超过20天,确有必要增加工作内容的,采取按次报备方式开展。其工作量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每月汇总后,交研究生处复核支出,相关费用由研究生工作年度预算或其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参与培养或学位授予过程相关工作的校外专家劳务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支出纳入学校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或有关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六、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统招录取并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及在我校就读的留学研究生。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的具体适用由研究生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解释。

 


附件1: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督查要素

一、课堂教学

1.课程所属学院的教研室听课、导师组听课、学院领导听课覆盖率每学期不低于20%,督导听课覆盖面不低于30%。听课次数与时长符合学校规定,听课或检查记录符合规范。

2.任课教师讲授或主导内容(时间)不得少于全部教学内容(时间)的80%。

3.除培养方案中明确为讲座课程或实务课程外,其余课程中校外专家讲授课时原则上应不超过总课时的1/3。

4.授课秩序符合规定,授课形式与内容符合教学规范。

二、实践教学

1.各专业实践教学要求与标准以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为准,主要审核学生实习情况,以课程形式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纳入课堂教学的督查之中。

2.对于学生实践教学情况的审查,导师初审、学院复审以及研究生处复核覆盖率为100%,督导抽查覆盖率建议学术硕士不低于10%、专业硕士不低于30%。

3.学术硕士实习情况主要审核点如下,任一条件不符则认定实习无效、不给予学分:

(1)实践证明的真实性(是否为原件、公章与单位是否一致等);

(2)实践单位及内容与本专业的相关性;

(3)实践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如培养方案中无时长及工作日要求,则默认每个月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专业硕士实习情况主要审核点如下,任一条件不符则认定实习无效、不给予学分:

(1)实践证明的真实性(是否为原件、公章与单位是否一致等);

(2)实践单位及内容与本专业的相关性;

(3)实践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如培养方案中无时长及工作日要求,则默认每个月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实践报告与时间内容的一致性,实践报告与实践内容应具备极高的一致性,实践报告不得抄袭。

三、课程考核

1.公共必修课闭卷笔试覆盖率为100%。

2.专业必修课笔试覆盖率为100%,闭卷笔试覆盖率不低于50%。

3.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修订稿)》(沪政院研〔2020〕218号)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课程过高成绩有关材料进行督查,对课程成绩分布异常状态说明材料进行督查。相关督查覆盖率建议应为100%。

4.对采取论文、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的课程考核材料开展每次不低于20%覆盖面的论文复制比、学术规范抽检。

5.对其他课程考核材料的抽查不低于30%。

四、学术与专业指导

学术与专业指导,分为导师对研究生的日常指导、申请学位论文指导以及导师组的集中指导。

1.每个导师日常指导每个研究生每学期应当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或1千字的文字写作或2篇文献。

2.属于学校高原学科或其他重大专项建设骨干成员的导师,应指导三年制研究生生均发表1篇以上C3级以上高水平成果,研究生的作者次序不作要求。

3.导师组的质量监控或集中指导,除开题、预答辩等工作外,导师组组织学位点必修课程考核抽检每学期应不少于5次。


附件2: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保障体系督查要素

一、过程管理

1.学位授予管理过程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材料齐全:

(1)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成绩合格;

(2)开题、预答辩、论文复制比检测、盲审、校内外专家评审合格;

(3)通过毕业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市学位办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4)申请毕业或学位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学术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署名排在前二名(包括第二名),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成果,且该论文篇幅为两个版面或以上(报纸理论版不少于半个版面);或参与校内导师或导师组在研的与本人专业方向相符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成果中有一万字以上为本人独立撰写,且结项材料上本人的署名排在前三名(包括第三名)。专业硕士依照本专业硕士点科研要求提交材料。

2.导师对每个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指导应当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或2千字的文字写作或5篇文献。

3.研究生应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强化惩戒机制,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二、关键环节管理

1.开题

(1)组织要求:校外专家参与度不低于33%,高级职称专家为100%。

(2)开题报告要求:开题材料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学生须提供完整的开题报告。

(3)流程要求: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开题评审会议,聚焦问题解决,保证论文撰写的可行性与思考深度。

(4)开题环节要进行完整的陈述与反馈。

(5)开题材料完整,达到归档要求。

2.预答辩

(1)组织要求:校外专家参与度不低于67%,高级职称专家为100%。

(2)论文要求:参加预答辩的论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要求。

(3)时间要求:预答辩工作应至少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3个月完成

(4)流程要求:预答辩要求本学科全体在读研究生广泛参与,预答辩委员会应开展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习报告、作品设计、案例分析等关联性审查。

(5)预答辩材料完整,达到归档要求。

     3.答辩

(1)组织要求:校外专家参与度为100%,校外专家应来自2个以上不同的单位,且正高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属于实务行业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

(2)论文要求:申请学位论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要求。

(3)程序要求:申请答辩时符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各项要求。

(4)流程要求:实行论文答辩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答辩记录完整,达到归档要求。

三、招生指标与指导硕士生名额动态管理

1.是否存在盲审不通过,或上级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形,以及其他督查、抽检中存在严重问题情形;

2.是否存在学校近两年就业率统计排序连续位于倒数第1-3名的情形;

3.是否存在研究生与导师的生师比一年内超过5:1,或近三年的生师比超过15:1的情形;

4.研究生招生拟录取一志愿率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形。